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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案件事实,还原事实真相,是民事审判的首要任务,而诉讼活动的亲历性则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基本保障,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内在要求,也是民事审判公正实现的基本逻辑。民事诉讼亲历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裁判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亲自参与庭审,通过直接言词方式当面口头对话,并在集中开庭审理后,由裁判者结合庭审认定事实及证据材料及时作出裁判的诉讼原则。本文笔者从民事诉讼角度对亲历性原则的确立及制度设计予以探讨和完善。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绪论。该部分首先对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了介绍,紧接着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总结阐述,最后笔者阐明了本文的主要创新点。第二章:民事诉讼亲历性概述。该部分笔者从亲历性含义出发,独创性地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裁判者三个层面对民事诉讼亲历性的内涵及概念进行了界定,同时笔者从主体、对象、时空和方式四个层面对民事诉讼亲历性的要素构造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第三章:民事诉讼亲历性的理论基础。该部分对民事诉讼亲历性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法理基础是民事诉讼亲历性理论基础的重中之重,亲历庭审可以实现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价值的统一,同时还利于维护裁判的既判力效果;早在西周时期即已确立的"五听"制度是民事诉讼亲历性心理学基础的根源,裁判者通过观察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微表情等便于其更准确地形成自由心证;亲历庭审是诉讼认识活动的正确路径,而科学严谨的诉讼认识过程是裁判者得以作出正确裁判的前提和基础。第四章:我国民事诉讼亲历性的立法现状。本章笔者结合民事诉讼亲历性四要素对其立法现状进行了评析,发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于亲历性的规定极为欠缺和不足,笔者认为应当确立民事诉讼亲历性原则,并在该原则指导下对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裁判者在内的各方主体相关的具体法律条文予以充分地改革完善。第五章:我国民事诉讼亲历性制度的运行现状。该部分笔者指出亲历性制度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包括当事人到庭陈述缺位、证人出庭作证未保证及审与判分离等。笔者在发现问题的同时对域外相关规定进行了考察及经验总结。最后笔者严格按照亲历性四要素对微信审判创新模式进行了亲历性评析。第六章:我国民事诉讼亲历性的制度完善。该部分笔者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到庭如实陈述的义务,对当事人拒不到庭、拒不陈述及虚假陈述进行制裁;应当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机制,健全证人作伪证的处罚措施,及建立证人正当拒绝作证权;应废除案件签批与请示制度、改革审委会制度、落实员额制下的审判合一,及改革完善集中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