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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的企业并购活动,具有调节生产,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实力与竞争力,推动社会经济进步的作用。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大环境下,企业并购成为企业实现资本迅速积累、规模迅速扩张的重要方式,同时成为促进技术和经济效益突飞猛进,增进企业国际实力和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企业经济力量被过度的集中,形成垄断,从而限制、规避或者排除市场的有效竞争,致使市场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等一系列消极影响。因此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的并购活动进行反垄断审查,在维护合理的市场结构,防止市场力量的过度集中方面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这样既可以实现企业进行并购活动本身追求的经济效益,又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同时直接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并购作为一种新经济现象在我国出现的比较晚,而《反垄断法》颁布实施的时间并不长,集中者控制制度还处于初试与逐步丰富阶段,因此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尚待构建完备。本论文通过对世界发达国家建立的相对完善的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学习和借鉴,汲取立法的创新和先进的理念,弥补我国构建集中者控制制度在相关理论探索、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上的不足。本文的框架和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及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首先立足于各国关于企业并购这一概念的界定,引出了我国《反垄断法》中对经营者集中概念的规定。通过分析垄断对企业并购的影响,以及企业并购反垄断的价值和意义及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规定说明了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美国、欧盟、德国的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立法概况及先进的制度经验的学习,得出我国应当总结并重视本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实践经验,一切从基本国情出发,借鉴国外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经验,促进完善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启示。第三部分主是对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分别从申报标准、实体审查、审查程序、救济途径出发,提出了设立自动等待期的适用除外制度,在相关市场界定中建立我国的HHI指标体系及在经营者集中配套法律中增加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