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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信用经济,因而构建一个完善、开放的信用制度已在全社会范围内达成了普遍的共识。信用制度的建立,有赖于对信用信息的保护以及对信用信息流通和使用的规范。信用信息的保护涉及到民商事主体金融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建立信用征信制度涉及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公开的问题,但在多大程度上开放、如何开放则面临诸多的理论难题和制度障碍,信用信息的公开与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之间存在不可回避的冲突。因此,如何建立全面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并适度的流通和使用信用信息,同时又避免市场主体的金融隐私权受到侵犯,这是市场经济中法治完善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正因为如此,本文以“信用信息公开与金融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作为论文的选题。试图通过解读信用信息的概念、特征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阐释建立信用征信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剖析信用信息公开与金融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探寻信用信息公开与金融隐私权的利益平衡机制,最终为完善我国信用征信立法提出一些基本的见解。本文除结论外共分为下列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信用信息公开与金融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做一般分析。首先,基于信用的概念和特征之分析,阐释了信用信息的内涵、特征及信用信息公开的产生与发展;继而揭示了金融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及金融隐私权的产生与历史演进。第二部分,主要阐明了信用信息公开与金融隐私权保护之冲突的产生原因及其表现。一方面,从内部理论入手,分别从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秩序与自由冲突、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这三个方面分析了信用信息公开与金融隐私权保护之间产生冲突的内在原因;另一方面,从现实的角度,介绍了征信过程的不同环节与金融隐私权产生冲突的各种表现。具体包括信用信息征集与金融隐私权的冲突和信用信息使用与金融隐私权的冲突等方面。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信用信息公开与金融隐私权的利益平衡问题。首先,从理论中寻找支撑点,通过评析金融隐私权的例外原则与信用信息公开的适度限制原则的相关理论,寻找解决两者冲突的法理依据;其次,通过介绍和评析欧美等有关国家关于如何协调信用信息公开与金融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运用平衡原则协调信用信息公开与金融隐私权的利益的立法与实践,探寻可供我国借鉴的用以完善我国信用征信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的经验。美国是以市场主导型为模式的典型,在征信制度中强调行业自律,在信用征信和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两者中更倾向于前者;欧洲大陆国家,如法国和德国是政府主导型的代表,在法律的制定中更倾向于对后者的保护。而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还不十分发达,市场机制还不很完善,人们的信用意识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征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该原则上以政府主导为主,并逐步向行业自律过渡,既要确保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和使用,又要适度维护金融隐私权。最后,主要阐述了完善我国信用征信制度的举措。要真正妥善地处理信用信息公开与金融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关系,既有赖于金融法制的完备与科学,也有赖于征信制度的完善与合理。故,本部分首先剖析了我国信用征信制度的现状,然后基于上述欧美等国家有关征信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就如何完善我国信用征信制度提出了一些肤浅的见解。要完善我国的信用征信制度,不仅要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信用征信的立法,将信用信息的管理、使用和评估等纳入法制轨道,而且要加强政府对信用征信的监管,同时还要有完备的信用征信司法救济制度。从而真正使信用信息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便利于广大的社会公众,使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等不至于侵害金融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