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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同时经济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出现,资金已不仅仅是个人的需要了,特别是企业,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转而进行银行贷款,于是中间出现了大量的个人和企业以借贷为名而图占有之实的不法行为,贷款诈骗的主体趋于了多元化。但是,贷款诈骗罪在主体规定方面却有所欠缺。因此,生活中发生的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论文中给出的案例正是这种情况。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同衍生于1979年刑法中的诈骗罪,因此,司法审判中常出现两者的竞合现象。本文采用以实证论述方法为主、思辨论述方法为辅的综合性论述方法,从法学、社会学、辩证法的角度出发,提出课题研究的背景,阐述课题研究的价值,运用判例研究的方法,结合实际案例来进行研究,理论联系进行写作。论文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金融立法的现状,提出研究贷款诈骗罪的必要性。论文第一部分对案例以及对案件的审判进行了详细介绍,主要有:案情介绍、诉辩主张、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判案理由以及定案结论等几方面。论文第二部分对案件进行了法理分析。从案件的争议方面着手,以审理案件的视角对案件重新做了认定:第一,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主要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因为该目的的有无是判定本案的一个难点。其中通过对几种学说的综合,建议司法部门灵活运用司法推定制度。第二,本案犯罪主体的认定。单位犯罪应该符合几个特定的构成要件,即单位的合法性要件、单位的意志性要件以及法定性要件。第三,本案客观方面的认定。分析行为人行为的同时,对“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规定作了分析。最后对结案作了评价。论文第三部分对贷款诈骗罪的完善提出浅显建议。通过案件的分析,指出了当前刑法对贷款诈骗规定的不足,提出“增设单位主体”以及“将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事实法律化’’的建议。论文的结论部分对法院的判定做了肯定,并重申立法机关应该完善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