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及其后索财行为的定性 ——以梁某某故意杀人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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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行的刑法分则条文并未对杀人后的索财行为加以明确界定,实务界在涉及如此案件时,往往出现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处断结果多有冲突,同案异判的现象相对突出,判决说理也往往缺乏说服力。理论界对此类案件也持有不同主张。为了更好的惩治和预防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及财产权益不受不法侵害,有必要认真研究,对杀人后索财的行为性质给出准确的认定标准。本文结合梁某某故意杀人这一案例进行分析,对杀人后索财之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笔者的见解。就本案中梁某某特殊的杀人行为的定性涉及到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事后索财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发生交叉与竞合。本文所引用案件主要分为两个阶段行为,前者涉及结果推迟发生的观点争鸣,后者涉及杀人后索财行为的定性。笔者对此展开研究,全文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引出本文需讨论的问题。内容有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以及争议焦点。在本部分中通过分析案件中行为人梁某某前后两行为涉及的主要理论观点,提炼出相关学说的差异,来引出本文主要讨论的“结果推迟发生”模型和杀人后索财问题的定性研究。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主要阐述本文的理论基础。关于本文的研究的两个主题,理论界均存在颇多观点,笔者对此也作出了展示和分析。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结果推迟发生情形中的归责问题;关于“结果推迟发生”案件,传统理论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近年来,出现了少数反对观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本文通过对两种观点的分别阐述,从传统观点的缺陷出发,论证了少数观点的合理性,从而得出笔者认为更为适当的结论。第二,索财行为兼有欺诈与勒索因素的定性。主要有一罪说与两罪说两种观点,一罪说认为此种案件在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二者之间择其一即可,认定标准为被害人主观上是基于“恐惧”心理,还是“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两种心态兼具时,何者发挥着更加决定性的作用,以此来决定罪名。两罪说之下还有想象竞合说、法条竞合说与吸收犯说几种观点。笔者在展示各观点之外对以上三种观点也做出了评价,最后得出了想象竞合的观点更为合理。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该部分主要结合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内容有以下两个部分:第一,梁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第二,梁某某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第一部分主要是基于“结果推迟发生”情形下的少数观点对本案中梁某某的行为作出了评价,得出梁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结论。第二部分,根据前述基础理论部分对兼有欺诈和敲诈勒索行为的性质判断的阐释,得出本案梁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的结论。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本案涉及两个行为,因此笔者从两个行为的认定及规制思路中也反思到其背后存在的法律思维的缺憾以及兼有欺诈与敲诈勒索案件中,同案异判情形过于突出,其本质原因在于刑法的确定性遭受撼动,无法为司法者提供一个行之有效且明确清晰的普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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