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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一直是全人类的理想境界,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发展的主题,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构建和谐社会摆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民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与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是相一致的,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才能更好地反映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实现社会利益的相对平衡,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政治秩序和广泛的力量支持。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阶层分化加快、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使得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矛盾冲突更加明显,因此如何在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日益复杂的情况下,通过有效的政治设计,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正确处理和化解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的利益纷争和矛盾,进而实现在人的差异和分化的基础上的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应该是当前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协商政治是当代世界文明发展的一种新的范式,是吸收了各种民主理论共同价值和合理成分之后形成的一种政治形态。我国学术界关注协商民主始于2003年,中央编译局俞可平教授发表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一文,其中介绍了协商民主理论。同年,复旦大学林尚立教授发表了“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思考”,文章提到了哈贝马斯对协商民主的研究。2006年2月颁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两种民主形式”提出后,更多学者开始研究协商民主。学者们从不同角度界定协商民主的涵义;讨论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历史渊源、发展进程、要素、特征与原则、作用与价值;总结了中国协商民主在实际运作中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对协商民主的研究,深化了对民主政治的认识,目前,其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实践证明协商性的民主政治能够为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且合法的决策,能够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能更加有效地协调多元化利益,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理性选择。 本文在国内学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协商政治实践与经验的梳理,从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基层协商民主建设以及责任政府的构建三个层面,对如何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进行了思考,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能够对发展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政治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