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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其最早起源于英国,后由被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传承,其中美国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方面属于领先水平,并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展到极致。随着国际间交流的增多,惩罚性赔偿制度也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后来也对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产生深远影响。因大陆法系国家遵循的是公法和私法分立的二元分类方法,所以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饱受争议。虽然这一制度存在很多争议,但是它在消费领域确实存在很多实用的价值,因其顺应社会的需求,惩罚、遏制了很多不法行为,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在一定时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三鹿奶粉”、“地沟油”“苏丹红”等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案件发生之后,我国的消费安全和政府公众形象都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同时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暴露出很多缺陷和不足。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第一个问题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消费者"的认定存在争议。其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的赔偿基础是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款的双倍。这种“一刀切”的立法模式过于保守和僵化,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无法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我国应改变这种立法模式。论文通过阅读文献对上述三部分进行详细阐述,同时又运用比较法、分析法、归纳法等论文写作的方法,对该论文进行论述。本文公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理论部分。该部分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接着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征及功能进行分析,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征和功能的分析,对该制度进行更深层次的了解。第一章主要是对理论的分析,通过理论的分析和研究为后面章节奠定法学理论基础。第二章为两大法系之间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主要介绍了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方面,对这些方面更深一步的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三章为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及经济法性质分析,对我国法律中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比较、研究。第四章为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针对不足之处笔者提出相对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