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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TRIPS协议实施以来,面对发达国家加强药品专利保护的巨大压力,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感到,在政府及时提供解决公共健康的有关药品上,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本文通过对TRIPS协议与药品取得的分析,指出TRIPS协议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体系并非完美无缺,建议发展中国家抓住机遇,利用TRIPS协议提供的灵活性进一步开拓有利于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文章共分四部分。引言部分先简要介绍药品专利保护的现状和现今存在的公共健康危机,以提出问题并围绕问题的解决而逐步展开论述。
文章首先从药品专利制度的确立说起。究竟药品专利制度对药品取得有什么样的影响?它的设立对公共健康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是本文一开始要论述的问题。对本部分的研究,在国内很少论述,所以本部分主要通过对国外一些研究机构的调研结果和通过网络直接查找外文资料来进行叙述。
接着本文从对药品专利制度的限制着手,通过对TRIPS协议中的强制许可制度的历史演进来解说此制度的内容和价值,并通过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的典型案例来实证说明。在本部分中,本文不同意认为强制许可制度是发展中国家解决药品取得问题的一剂灵丹妙药。本文认为应该对强制许可制度有更全面的认识,此制度是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对其随意出鞘,会造成“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后果。
在论述完强制许可制度后,接着引出同样对药品专利起着限制作用的“Bolar例外”和“强制审查例外”。通过对它们来龙去脉的叙述和案例的解剖来说明它们对药品取得所起的作用,并为下文利益平衡原则的理论探讨做下铺垫。在本部分中,对“Bolar例外”和“强制审查例外”的研究,国内也较少见,我国的立法也尚未规定。相信此部分对我国的立法有不少之借鉴作用。
紧接着从理论层面上来分析药品专利与药品取得之间的冲突,通过对利益平衡原则的法哲学分析来更深入的了解此冲突。是对文章第一部分的药品专利和文章第二部分的制度研究的深层次解析。
文章最后结合我国的医药现状和相关立法来分析我国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可行性方案。借鉴上文有利的制度,建议完善我国的立法以应对我国可能发生的公共健康危机。并指出我国要彻底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其根本出路是加强本国药品研发能力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