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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受贿作为新形式的隐蔽腐败,已经成为各个行业的潜规则,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干股的含义、收受干股的行为定性、股权转让登记与事实转让两种行为、受贿数额认定等方面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利用“干股”行贿与受贿以期逃避刑事法律追究的行为给予了打击。但是,笔者认为《意见》第二条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司法实践中形式多样的干股受贿问题尚有无法解决以及不够完善的认定标准。本文拟以受贿罪传统理论为指导,重点针对《意见》第二条规定,结合实践司法中的大量案例,对干股受贿罪的认定提出具体的对策,力图解决实务中所遇到的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以期获得一个切实可行、较为完善,更能适应司法实践的干股受贿罪认定标准,为司法实务准确定罪量刑提供可资参考的依据。本文结构如下:第一章是干股的内涵解读,以《意见》第二条对干股所下的定义为基础,对刑法意义上的“干股”作出明确的界定。总结归纳了干股的本质特征与其他基本特征,对干股与相关概念比如空股、官股、出资证明书和股票等进行辨析,找出干股与这些相关概念的关系,对认定干股受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章是收受干股的定性争议及其制度沿革,这一部分首先介绍在《意见》出台之前,对收受干股行为定性的多种争议,直至《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收受干股以受贿论处。对涉及干股的相关政策、制度、立法进行梳理与比较,找出相互之间的共性与差异性,发现现有立法的不足与缺陷。第三章是干股受贿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一部分从大量的司法实务真实案例中分析干股受贿的主要三大类型,完全未出资型、借条掩护型、低价受让型,分析各个类型的特征与其他近似行为的区别与界限。第四章是干股受贿的犯罪构成,结合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论述收受型干股受贿的四大构成要件,以及结合《意见》第七条特定关系人与非特定关系人收受干股的共犯问题等方面,以发现收受型干股受贿与传统型受贿的区别所在。重点分析客观方面收受干股中的“收受”含义的准确理解以及受贿数额的认定。第五章是干股受贿的司法认定,首先,明确干股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收受干股与一般受贿违纪行为、与入股办企业获利行为的区别。其次,以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为基础,论述干股受贿既遂与未遂的原则、具体表现以及例外情况。最后,阐述一些干股受贿的特殊问题,比如瑕疵股份、空壳公司、公司扩股等较为特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