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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核定是征税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采取的一项税款确认制度。按照现代税收债务法律关系学说,税收债务依课税要素的满足而成立,纳税义务人有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宣示其具体纳税义务量的义务。税款核定制度是因为纳税义务人不能承担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说明其应承担的具体纳税义务量,或者说服征税机关承认其宣示的具体纳税义务量,而由征税机关根据税收平等原则,按照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运用法律赋予的税款核定权确定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款的制度。 分析纳税义务构成要件和纳税义务成立过程,纳税义务的形成存在两个阶段。一是纳税义务的成立阶段,二是纳税义务内容的确认阶段。只有经过纳税义务内容的确认阶段,抽象的纳税义务才转变成可以具体履行的纳税义务。说明具体纳税义务量的课税要素是课税标准,课税标准的证据是纳税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的账簿管理义务保管的凭证和制作的账簿。 税款核定制度包括税款核定权、税款核定程序和税款核定方法,征税机关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程序、方法合理行使税款核定权。 我国的税款核定制度在保障税收平等原则,组织税收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防范税款核定权的滥用和纳税义务人的权利救济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税款核定概念进行了定义;第二部分论述了税款核定制度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说明了税款核定必须满足税收法定原则;第四部分论述了税款核定制度的内容;第五部分分析了我国税款核定制度存在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