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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受托人忠实义务进行研究,是有利于信托实质功能的发挥,如其理财、融资功能、深化投资者的信托理财意识。本文将以区别于当前大多学者针对现信托法律制度从民商法角度进行分析,从法经济学以及经济法角度对营业受托人忠实义务进行研究。主要内容分为如下四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为营业受托人忠实义务的法理分析:(1)对营业受托人忠实义务的法经济学分析,分别从经济人假设、交易成本、经济效率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认为赋予受托人忠实义务是一种有效率的安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外部效应以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2)对营业受托人忠实义务进行经济法分析,分别从金融消费者理论、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等三个经济法角度进行分析,对营业受托人作出合理的限制或赋予特殊义务,这能使金融消费者能与金融机构适度抗衡,实现实质上的平等。第二部分阐述营业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制度现状:(1)营业受托人忠实义务的直接性规定,分为为受益人利益的一般性规定、消极性行为的规定及其例外规定、责任规定四个部分,我国现行信托法律体系中并不缺少对营业受托人忠实义务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规定,在不同法律效力层面上对受托人忠实义务进行了多次的重申;(2)营业受托人忠实义务的间接性体现,主要表现为信息披露,对关乎营业受托人忠实义务如关联交易方面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3)我国营业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制度缺陷,主要为营业受托人忠实义务规范体系笼统分散、责任体系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激励机制缺乏。第三部分内容为营业受托人忠实义务基本制度之完善。营业受托人作为专业性金融机构,视其忠实义务的规定为国家干预经济、保护弱势地位的金融投资者较为妥善。(1)对营业受托人忠实义务做出原则性规定,可以在《信托法》中将忠实义务做如下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忠于信托,避免厉害冲突,禁止利用信托谋私利,禁止将信托财产转化为固有财产,禁止同业竞争;(2)营业受托人忠实义务消极性行为之细化,主要为禁止营业受托人利用信托谋利的细化、禁止自我交易规则的细化、禁止关联交易行为的具体化规定、禁止竞业行为的补充规定;(3)法律责任的明确,分别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以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加以明确。第四部分内容为营业受托人忠实义务配套制度之完善:(1)信息披露制度之完善,鉴于信息披露制度在营业受托人忠实义务规制方面的价值体现,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有必要在信息披露范围、披露程度、披露方式等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2)源于信用评级在营业受托人忠实义务规制方面的不可替代作用,尤其是激励作用、便于监管,而现实中极度不规范,甚或缺失,有必要在评级指标、评级模式等方面完善信用评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