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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产生之日起,商业领域中与网络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不断涌现,大有日趋激烈之势。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对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也破坏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对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也有巨大的影响。在网络不正当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我国的学术研究与立法活动更多地把焦点放在如何规制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市场主体上,忽略了具有重要地位的无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3Q大战”把网络环境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窘境突显出来。网络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网络消费者的各种权益,如自主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合同权利等。以“3Q大战”为例,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给消费者的各种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我国对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法律规制上具有较大的障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虽进入最后阶段,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间接保护使得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缺少主动性,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产生的年代久远使得对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保护权益显得比较滞后,无论在规制对象、救济对象、执法主体,还是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都存在诸多缺陷;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也存在许多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颁布实施时的市场经济现实相适应,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深入、市场经济转轨的推进以及互联网世界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也在不断加剧,方式更繁多、手段更隐蔽,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实也在不断加剧。实施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越来越不能适应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仍具有几个方面的缺陷,如对消费者定义的不明确、消费者权益范围过窄、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等问题。加强保护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由于网络自身的特殊性,对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具有传统保护模式所不具有的特点。以“3Q大战”为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范围、运用司法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打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作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承担起保护消费者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的主要作用。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尤其是网络消费者的定义、进一步扩大消费者的权益范围等,迫切需要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的权利是消费者的隐私权,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同时,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以及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地位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