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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化行政色彩、回归市场本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愿意,企业破产制度与国际实践相衔接,便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是,破产管理人执业时,会面临很多的风险,与破产管理人所获得的报酬相比,风险非常高,如果不慎执业,就会给使破产的企业遭受到损失,同时,破产管理人也要面对企业巨额的索赔。要合理的避免破产管理人的巨额风险,现在国际通行的比较有效的做法是设立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有纸质的律师、会计师以个人名义担任管理人的,我国法律要求其购买执业责任保险,对于单位担任管理人的,则没有做明确要求。在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责任保险是新的险种,属于试行和试研究的阶段,理论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没有几篇系统性的论文,这就极大的该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在实践方面的应用和发展。鉴于理论和实践的缺失,本文第一章分析论证基础理论关于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着重以破产管理人概念、特征、法律地位、价值内核等入手,进而从必要性方面分析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第二章着重分析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我国现今的立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相关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下执业责任保险机制仅做出抽象原则的规定,现实中存在诸多问题,如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范围规定不明确,主体制度规定不明确,规定过于原则等;第三章通过列举、对比、分析国外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特别英国、美国和俄罗斯的模式,提出应借鉴国外经验设计专门的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和条款,进而在第四章提出构建我国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做法,这也是本来的主要特色和创新之处,第一,应落实规定执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管理人的职务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等等;第二,规范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主体制度,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完善;第三,设计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条款,应在保险标的、保险期限、责任限额、免赔额、除外责任等做深入的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