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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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借助互联网的传播与技术的不断创新,人类社会已经慢慢从互联网时代转向了大数据时代,通过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的方式,既可以获得巨大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又可以挖掘大量的潜在客户群体,然而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已经广泛应用在金融业中。我国金融消费者人数越来越来多,金融消费者手中的可用现金也越来越多,金融消费者将手中的资金投入到证券行业、保险行业、理财等金融服务项目中,一旦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将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国家应该加大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维护好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金融行业具有专业性、特殊性的特点,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不完全相同。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很好的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还有很多需要我们不断改进的地方。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无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进行有效的保护,金融机构内部信息管理不能有效完成其保护义务,并且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又相对薄弱,一旦金融消费者信息被泄露其财产和精神上都会受到损害。当前保护我国金融消费的信息安全还有很多阻碍,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被非法侵害后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最终导致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一直是一个值得我们长远探究的话题,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就进入到工业化社会,金融行业发展的也比较成熟,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们的经验,逐渐完成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设。还需要我们国家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加入进来,共同努力维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发挥好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作用和保护工作,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让我们国家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得到保障。下面简单介绍本文的四个主要组成部分:第一部分,围绕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以及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保护的有关概念进行阐述。分析清楚所有概念后,更有利于我们探讨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理解。根据我国当前金融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存在的不足,完善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具有现实意义。详细分析了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之间的区别后,在金融行业的消费者不同于为了普通生活消费的消费者,前者与后者相比具有“不确定性”,金融消费者不仅对未来所获得收益和所承受的风险的预期具有不确定性,导致不同行业之间不确定性的原因主要是金融行业具有特殊性。第二部分,当我国金融消费信息安全问题多发,归根结底是没有一部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权安全的法律,各个部门法之间的规定脱节、不成体系。目前现行法律文件主要集中在“办法”、“决定”、“意见”等,这些规范性文件普遍存在效力等级较低的问题。纵观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保护还没有独立的监管主体。我国目前由“一行两会”承担着对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责,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其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力有限。第三部分,学习外国的先进理念和制度、走出一条符合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的道路。笔者从美国、欧盟、日本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考察。美国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通过分散的立法方式,欧洲国家采取统一立法,日本采取混合式立法。通过对他们各自立法模式、监管机关以及专门服务机构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以上几点均有可借鉴之处,通过分析各个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总结他们的优点,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为我国金融消费信息权法律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提供了借鉴。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国情,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有益方案。参考日本的综合立法模式,既制定专门的法律又制定保护原则,实现全方位的保护。明确各个监管机关的职责避免监管漏洞和监管重叠,监管机关要明确监管责任,行业协会组织也要主动承担其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职责。最后就是完善个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的路径,主要有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构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以及健全金融仲裁解决纠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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