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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为数不少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的研究热点,原告资格是通过司法手段对公益诉讼进行救济的通行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非法行政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而提起的诉讼法院往往难以受理,而不被受理的最根本原因即是我国对原告起诉资格的限制。因此,探讨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研究的一个重要且不可避免问题。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具有理论上和现实上的双重意义。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将行政争端引入诉讼程序,以保护公民个人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设立的目的得以充分实现,鼓励公民参政意识的提高,使现代民主朝法治化方向发展。还有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制事业的良好发展及完善,拓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渠道,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且及时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使行政诉讼程序更加公开和透明,最大化的保护公民权利。全文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为研究对象,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用三个原告资格各不相同的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例,对案例焦点问题进行归纳,从而引申出谁可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第二部分介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基本理论,包括概念、特征等,为后文的法理分析打下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域外英法美等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并得出启示。第四部分介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现状并进行法理分析,对立法现状及理论现状进行阐述后,具体分析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法理。第五部分综合上述理论基础提出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建议,明确选择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模式,借鉴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并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从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三方面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我国在确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资格时应该拓宽其主体范围,摒弃传统以“利害关系”确定原告资格的方式进行立法,不仅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还确定社会团体和增加公民个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这不仅能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化中重要作用,构建法治中国,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还彰显出司法权、检察权和公民权对国家行政权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