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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夫之的经济法律思想是建筑在唯物史观基础上,融其经济思想和法律思想于炉的科学理论体系。但是,王夫之一生所著多为哲学著作,因此后人大多关注其哲学思想,鲜有对其经济法律思想进行系统的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人们对王夫之经济法律思想的充分认识和利用。王夫之虽然没有写过专门的经济法律问题的著作,他对经济法律方面问题的论述散见于从中年至暮年的众多著述中,但是,王夫之的经济法律思想依然具有内容丰富、见解独特的特点。特别是在《读通鉴论》中,王夫之从制度层面和运行层面对经济法律问题作了深入浅出的阐释,使得他的经济法律思想在这里有着较为完整和集中的表现。这正是本文以此为研究重点的缘由。笔者对王夫之原著进行了系统研读和分类整理,既是研究的基础也是研究的基本方法。作为一种对王夫之经济法律思想的研究,王夫之一直注重并遵循的历史分析法和整体分析法,也是本文的重要研究方法。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王夫之的经济法律思想是其多方面理论成就的综合反映,他的经济法律思想的过人之处,在于紧密联系经济法律制度产生和运行的社会历史条件,进而得出古人制定的经济法律制度不一定适合后人所处的社会条件的科学结论。他的经济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法思想、税法思想以及禁榷法思想。在土地法思想方面,王夫之主张一切土地的改革必须以承认土地私有为前提,土地的自由买卖是历史必然。基于此,他论证了均田制在郡县制下不可行,是违反历史演进规律的。王夫之还考察了曹魏的屯田制,总结了其六大优点和实施所需要的条件,并以此告诫后人不能直接照搬前人的土地制度。在税法思想方面,王夫之主张高额的口税,反对地税。他从法理和实践情况两个方面详细论证了口税更为合理。具体到历史上,王夫之认为唐代的租庸调制乃是最为理想的税种。对于历史上出现的土贡制度,王夫之认为其是最容易滋生流弊的税种,应当坚决废除。关于税额问题,王夫之对古代的“十一而赋”进行了实际考察,并找出了理论之税和实际之税差别巨大的原因。王夫之在考察了杨炎的两税法后指出,杂税不断并入正税是赋税不断增加的一个重要诱因。关于赋税的征管形式,王夫之认为征收货币比征收实物更为便利。关于税额的征收时间,王夫之认为无论是早征,还是晚征,都会对国家和百姓造成危害。在禁榷法思想方面,王夫之的榷盐思想经历了赞同官运、官销榷盐思想,至后来商运、商销思想的变化。虽然王夫之赞同食盐专卖,但是却不赞成铁器、酒曲专卖或抽税。他认为铁器、酒曲的专卖实质是把负担转嫁到农民身上王夫之对中国传统法制的理解是深刻的,加之他遵循了历史性和整体性的分析方法,所以他的经济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现实性的理论品格。但是也正因为王夫之对传统法制理解深刻,所以也极易受到传统的束缚,因此他的经济法律思想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然,如果将王夫之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考察,就不难理解他的经济法律思想中的局限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