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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取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为研究对象,吴英案作为近年集资诈骗犯罪的一个典型,从罪名的认定到量刑的轻缓都受到了比较大的争议。本文在介绍了吴英案的基本案情后,将案件争议焦点划分为定性和量刑两方面,分别进行论述。首先在罪名认定上,对于决定吴英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几个争议要素进行了深入分析,对吴英案主体类型的认定,对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客观方面“诈骗方法”的认定、“社会公众”的界定,犯罪数额的确定等问题,都首先界定了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而后最终得出吴英案的犯罪主体属自然人主体,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了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结论。其次,对于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配置问题,认为目前保留该罪的死刑确有必要,但在适用中应当把握严格限制的原则。在本案中吴英罪不当死,死缓判决结果合理。最后,通过对吴英案的反思,对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立法规制提出了完善建议。对于吴英案暴露出的我国金融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在放开民间金融的同时又要加强管制,现行比较严厉的对集资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尤其必要性,打击集资诈骗犯罪与民间金融合法化可以和谐并处。集资诈骗罪在罪状描述上存在瑕疵,对此笔者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