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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严格责任是风险社会的催化物,是社会运行规则在法律上的一种自发的重新发现、筛选以及认定,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刑法中的结果责任,单纯地以“客观危害结果”作为严格责任之“严格”判断标准,在经过社会发展的“洗礼”之后,逐渐演化为现代刑事领域的严格责任制度。现代刑事严格责任源于英国,发展于英美,历经一个多世纪,虽然饱受争议,但却不曾“沉沦”,反而愈发旺盛。目前,严格责任制度不仅广泛存在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领域,而且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逐渐承认刑事严格责任的存在。事实上,严格责任制度在刑事领域的确立并非偶然,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其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社会根源以及法律根源。现代社会人为风险的急剧增加,作为个体生存之必要的社会整体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或危害,而传统的刑事归责原则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方面显得“力不从心”,急需在刑事归责原则上作出必要而有效的修正和变通,于是,刑事领域的严格责任制度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需,应运而生。刑事严格责任制度无论是对法律公正与效率的协调还是对个人权益保障与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平衡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说刑事领域内的严格责任制度是一棵正在茁壮成长的“大树”,那么其中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就是这棵“大树”的“根”,是刑事严格责任制度的根基之所在。刑事严格责任中被告人主观罪过的实质是对过错推定和证明责任的降低,是对传统罪过推定原则的一种必要变通和修正,其与传统的罪过推定原则构成了一主一辅的犯罪罪过格局。刑事严格责任中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具有自身存在的哲学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以及对法律公正与效率的协调和平衡是其价值之所在。实际上,严格责任制度在刑事领域的适用不能脱离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因此,被告人的主观罪过与传统犯罪主观要件的融合及其在司法实践中衍生的权利与义务就成为刑事严格责任中被告人主观罪过的重中之重。刑事严格责任中被告人主观罪过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无论是对严格责任制度在刑事领域的适用和发展,还是对法律价值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