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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以其完善的内容、成熟的体例和高超的立法技术闻名于世,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代表之作,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意义。唐律对东亚各国产生了巨大影响,以唐律为母法,以新罗、日本、琉球等藩属国的法律为子法的中华法系逐渐形成。唐律规定了中国第一部成文的婚姻家庭法,对婚姻程序、禁止条件、结婚时间、解除条件等有严谨细致的规定,虽其有时代的局限,但对于今天婚姻家庭立法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唐朝立国后实行开明的民族政策,自信而开放,中华文化与外来文化源源不断地通过丝绸之路进行交流,唐朝由此成为一个“大有胡风”的朝代。这同样影响到了唐人的婚姻家庭方面,使得唐朝婚姻的现实情况呈现其时代特色。本文分为三个部分,以唐朝法律文本上的一准乎礼和唐朝婚姻现实中的大有胡风两方面进行对比,运用法社会学的方法,分析文本与实践差异的原因。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制度上唐代婚姻法律如何围绕“礼”进行规定,如何体现“礼”的精神,包括唐代婚姻指导思想、婚姻成立要件与禁止性规定、婚姻解除制度、关于女子再嫁的规定。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唐朝婚姻现实中大有胡风,包括无视礼法的婚俗现实、生活中的夫妻地位等。第三部分主要剖析唐朝法律文本上一准乎礼与现实中胡风盛行形成反差的原因。文本上的“一准乎礼”,来自北魏孝文帝以来的汉化趋势。这种趋势在隋唐都有进一步发展。隋文帝即实行“汉化”“儒化”的政策,唐代继承了这种做法,这是以制度形塑社会。而“胡风”则是五胡十六国以后,胡族的大举进入的结果。在胡族冲击下,唐人的“华夏”主体意识模糊。不仅有民族融合的因素,也有政治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等。笔者发现,以往对唐朝婚姻的研究多停留在文本制度层面,而忽视现实中的唐朝婚姻与之截然不同,不仅不拘泥于礼教,反而开放和包容,大有胡风。笔者注意到了这一点,试图分析文本与现实差异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