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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论述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为重心,附带论述了与公示公信紧密相关的物权变动的理论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全文分三个主体部分,在第一部分中,主要是综合介绍公示公信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物权变动理论。基于物权变动理论对于公示公信制度的重要性,所以,在论述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以前必须对这些内容作一个交待,以便为以下行文作好铺垫。第二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在第二部分中,详细论述了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它与第一部分的区别在于只论述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而第一部分在综合介绍公示公信制度时涵盖不动产物权,所以第二部分在具体细节上与第一部分显著不同。在第三部分中,论述了比较特殊的动产抵押权的公示问题。笔者在全文结构安排上是把它作为一个特例来处理的。所以,全文在结构上遵循从一般到个别,再到特别的逻辑次序。 第一部分论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关于公示的一些基本问题,其二是关于物权变动理论的一些内容,包括物权变动理论的构建方式。关于公示的基本内容,笔者首先交待了公示的概念;然后到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寻找具有公示机能而不是公示制度的一些内容;接着论述了法律对公示方法的选择;揭示出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示方法为占有;紧接着论述了公示方法应当具有的四个特点:公开性、准确性、法定性、统一性;最后简单介绍了公示的法律效力:形成力、对抗力、推定力、公信力。对于物权变动理论,笔者首先追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有关物权变动的一些理论;接着介绍了现代大陆法系各国各自所采用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理论模式,主要有三种模式: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最后摆出了物权变动理论构建的两种方式:以物权行为为核心的物权变动理论、以公示公信为核心的物权变动理论。论述中含蓄表明了笔者的立场,赞同以公示公信为核心的物权变动理论。 第二部分介绍动产物权的公示制度,首先介绍了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静态时的占有和动态时的交付;接着论述公示的法律效力,公示的法律效力不但是第二部分的核心,也是全文的核心。对于公示的法律效力,依次论述占有的权利推定,交付的形成力,交付的对抗力,最后以占有的公信力结束。 在论述“静态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时,笔者追溯了有关占有的构成要件的学说及其发展,经过对一系列学说的批判,笔者提出了自己对占有构成要件的看法,指出占有概念的构成要件包含两个要素:一、客观要件,即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二、主观要件,即必须含有占有的意思.所谓占有的意思,不是萨维尼所说的据为已有的意思,而是占有人意欲在占有物上行使某种权利所具有的主观意思,这种主观意思可以被占有人的客观行为所反映,反映主观意思的客观行为指占有人对占有物事实上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没有权利而行使权利),不是指对占有物进行管领或控制的行为。笔者所提出的关于占有主观要件的看法是笔者在后面所提出的“推定权利”概念的基础,而不是笔者在此浪费笔墨。对于“动态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一一交付”,笔者只是简单介绍了交付的四种形态: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对于占有的权利推定,笔者提出了“推定权利”的概念,所谓“推定权利”,是指依据相应的占有的主观要件和占有的推定力推定产生的一种虚幻的“权利”,它不是真实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却产生有如真实权利的法律效果。“推定权利”有三个特点:非真实性、与一占有一致性、种类受限性。“推定权利”是占有公信力的基础。 对于交付的对抗力,笔者首先分析出对抗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固有缺陷;接着介绍了关于当事人仁呀良据意思而获得的物权的性质的学说;最后围绕日本民法第178条,介绍了“不交付,不能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的问题。 对于占有的刽言力,笔者首先介绍了以“推定权利”概念为核心的公信力解释一沦,并以此为公信力的基本原理;接着论述了占有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制度,指出占有州言力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逻辑前提,善意取得制度是公信力得以贯彻的具体方式,为刽言力发挥作用提供一个法律环境,并通过其构成要件对占有召日言力的作用范围进行限制,两者统一于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使命中。 最后,笔者简单论述了占有刽言力、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无因性三者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情况,并委婉指出物权行为理论虽有其存在价值,但不适合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 第三部分娜退了动产抵押权的公示问题,指出动产抵押公示的五种立法体例:意思成立主义、书面成立主义、登记成立主义、意思成立一登记对抗主义、书面成立一登记对抗主义。并指出“书面成立一登记对抗主义”为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的选择.接着论述了登记对抗主义中的第三人的范围和登记的法律效力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可见,动产抵押的公示问题,从立法体咧至lJ其法律效力都有其特殊险。最后,笔者简单论述了登记法律效力与占有的法律效力在动产抵押制度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