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的认定——以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案件的交叉为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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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案件的交叉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发生,而有关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关系问题则成为司法实践与学术界关注的问题。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领域的司法解释将民刑诉讼是否涉及“同一事实”作为处理其诉讼关系的标准,但司法裁判对“同一事实”的解读并不统一,且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解读方式:一是“同一事实”的认定应是“自然事实”;二是“同一事实”应是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对象,以及行为表现三者均相同的情形;民间借贷存在与非法集资案件不同的责任主体时,不应认定为“同一事实”;三是将民刑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内化成“同一事实”。四是“同一事实”认定标准流于空置。其中,将“同一事实”认定为“自然事实”和将民刑诉讼所涉事实存在关联内化为“同一事实”的观点占据主导位置。与此相对应,民刑交叉案件也大体上采取直接驳回起诉、驳回起诉但允许再次提起诉讼和裁定中止诉讼几种处理方式。
  针对司法裁判中对“同一事实”解读不同一的司法现状,司法人员也展开了对“同一事实”认定问题的研究,但现有研究脱离了民刑交叉案件诉讼关系问题的原始语境,仅对司法解释中与“同一事实”相关或相类似的表述进行表面化解读,反而造成司法实践的困境。流于表面的解读方式并没有为民刑诉讼关系的处理提供具体的、可执行的操作指引,反而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与无序。而另一方面,刑事追缴、退赔制度的强势介入也阻断了司法实践对“同一事实”认定标准的法律适用,刑事诉讼完全吸收、合并民事诉讼,“有刑无民”成为处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交叉案件的常态。
  司法实践中对“同一事实”认定的讨论脱离民刑诉讼关系问题的原始语境,对以下两个问题没有做出回应:为何将民刑案件是否涉及“同一事实”作为处理民刑交叉案件诉讼关系的标准?为何认定为“同一事实”后,案件就要以“先刑后民”为“原则”进行审理?因此,有必要回归到处理民刑诉讼关系问题这一原点,深化对“同一事实”认定的认识,从刑事判决预决力规则重新建构的角度对“同一事实”进行全新解读,认识到其也是对案件事实关系形态的概括,本质上与民刑诉讼事实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无异。同时,应当注重当事人民事诉权保障,意识到刑事追赃程序吸收民事诉讼救济功能的弊端,民事诉讼中止制度也应理性回归,使当事人民事诉权“从无到有”、“由少到多”。如是,“同一事实”认定的规则才能更加规范、具体,民刑交叉案件诉讼关系问题的处理方能逐渐进入良性、理智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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