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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群众体育的政府权力向社会外移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创造了空间,由此形成的各式各样自发性体育群体成为我国群众体育的生力军。本研究结合当前社会的发展方向,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以鞍山市分享爱心体育联盟为例,对非正式的自发性体育群体进行剖析,从其产生背景,发展现状,影响因素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揭示其存在的必然和未来发展的方向,为完善我国大众健身渠道,提供更多的选择;为政府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提供有效的建议。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及数理统计法对鞍山市分享爱心体育联盟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 (一)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共同的体育爱好,以及组织中核心人物的协调和示范作用是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得以发展的重要条件。 (二)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具有自组织性、非营利性、松散性、公益性等组织结构特点。 (三)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在增进人们健康和体育行为的培养方面具有促进功能,对于个体间的沟通和引导起到积极作用。 (四)影响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因素主要是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经费短缺,缺乏活动场地;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虽然在合理性上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承认,但是因为注册环节的缺失造成其合法性得不到承认,获得的政府支持甚微,社会支持度不高。 根据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建议: (一)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应当在内部管理制度与监督、组织开展活动、经费筹集渠道等方面加强自身的建设,以提高自身的公信度,使其具有规范化。 (二)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要加强与政府、社区、社团的沟通与联系,加强宣传,以扩大联盟的社会影响力。 (三)把诸如“分享爱心”等社会公益事业与体育活动相结合,为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 (四)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倍加关注,在政策上给予支持,使其合法性;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奠定其发展的保障基础;要加强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评估体系,以起到支持、监督的作用,使这类组织真正成为“合乎社会需要、合法”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