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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纠纷日增,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民间纠纷,既有研究涉及了从正式机构到个人的形形色色的纠纷解决主体,但关于当代宗族纠纷解决的实地研究并不多见。本文关注的是乡村宗族如何解决纠纷,以对乡村纠纷研究的空白有所补充。不过,本文并不着重于挖掘宗族纠纷调解的全貌,而是立足于韦伯的合法性概念,从法律多元的视角出发,考察在一个宗族村落里,国家法与民间规范之间的关系状态如何在纠纷的宗族调解中呈现。这一过程中,将分别结合规范的制约性和个体的能动性两个方面来展开分析,以兼顾主客观两个层面。 在潘村之中,关于纠纷的解决至少观察到了伦理和法律两种理念上对立的规范性话语,前者强调人际的等差,后者则追求个体的均平化。这两种话语的区分界限之一,就是族人意识中的家族边界。一方面,传统社会中“家”的观念仍然得到了延续,伦理话语在潘村这个文化共同体内部对族人形成一种或显性或隐性的制约,塑造着他们趋同的行事方式,也即,由家和为贵的思想所驱使,倾向于将纠纷解决于族内,在此过程中,以名声与金钱为基本的考量维度;另一方面,二十多年之间国家意志强力贯彻法律话语,使其获得一种由政权所保证的强势,因此,当纠纷涉及家族界限之外时,法律成为一种可资运用的话语资源。总之,以“家”为界,在其内外两种理论上截然对立的规范性话语各自具备了韦伯意义上的合法性。 当然,规范并不可能全面地决定个体的行为,相反,它们尽管被遵从的机率很大,却总是会给个体留下一定的自由运作空间。从布迪厄的“惯习”观出发,行动者策略必然要成为受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潘村而言,在宗族权威远不如从前的现实之下,面对族内纠纷时,人们尽管常常由于家和观念的存在而趋向于采取族内调解,却仍然会在底限之上采取参照或利用法律的策略。在这当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人们利用法律的过程中,其强度也往往随血缘关系由远及近而呈现弱化的趋势。也即,对法律的利用呈现出一种血缘上的等差态势。这种状况在显示法律话语强势的同时,事实上同时也展现了伦理话语所具有的生命力。 可以说,尽管宗族伦理话语与国家法律话语在其根本原则上相互对立,但面对历史性境遇带来的两者间的遭遇,在纠纷的宗族调解实践之中,这种对立经由宗族村落的民众对不同知识的融合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消解。人们既接纳伦理话语而排斥法律,同时又接纳、参照和利用法律,这看似矛盾的情形,实是经由分界和嵌入的机制而实现对立中的融洽,这正反映了现实生活中纠纷调解的实践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