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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48年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成立以来,现代意义上的期货市场迄今已有近160年的发展历史。随着市场的不断创新和投资主体的扩大,期货市场的功能在不断地深化和拓展,其在世界金融市场体系的作用和影响力也更加深远和广泛。期货市场如若发生风险,波及的范围也相应扩大,因此必须加强期货市场监管。纵观世界各国目前对期货市场采取的监管模式,不论是三级监管模式还是单一监管模式,都普遍将期货交易所及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视为核心力量。自律监管较之政府监管更为灵活有效。
中国目前采用了三级监管的模式,但是囿于传统与体制等因素,整个期货市场实质上缺失自律监管。随着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以及股指期货的上市,期货市场对自律监管的需求愈加迫切。
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论述了自律监管的理论基础,先从立法授权、行政授权及自律规则三个方面探讨了自律监管的权力来源;接着详细分析了自律监管的优势与劣势,并对二者进行比较,论证了自律监管的必要性。
第二章和第三章选取美国期货市场为研究对象,分别介绍了全国期货协会(NFA)及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为代表的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市场上所享有的各项具体的监管权限,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权、日常交易监管权、处罚权及争端解决权等,并尝试对二者的监管实践做出评价。
第四章剖析了我国期货市场自律监管的缺失,并通过借鉴美国经验,对完善我国期货市场自律实践提出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