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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竞争环境应该是公平的,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而行政垄断作为当代中国社会体制转型时期的产物,它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市场的自由竞争,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所谓的行政垄断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凭借着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排他性控制、消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是一种非法垄断,在当前有日益泛滥之势,应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本文通过对行政垄断的基本理论问题、行政垄断的危害和成因以及对国外一些国家,如俄罗斯、乌克兰、美国、欧盟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立法经验的阐述,对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提出了一些建议。笔者认为要想对我国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重点应当构建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体系。构建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在反垄断法、行政法和宪法等领域进行。制定反垄断法,是制止行政垄断的基础。在行政法上控制行政垄断,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预防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产生,减少行政性垄断造成的危害。运用宪法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就是将违宪审查机制落到实施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或环节中。总之,规制行政垄断是个系统工程,只有有效地控制好行政垄断这一经济问题,才能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