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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虽无商业银行之名,却有商业银行之实,发挥着类似商业银行的功能。影子银行不仅能发挥“正能量”,也蕴藏着“负能量”。影子银行在服务实体经济、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具有“正能量”。然而其内在的脆弱性,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以及监管套利行为对整个国际社会的金融稳定都是一种“负能量”。次贷危机发生后,包括美国在内的金融强国开始重视影子银行,认为对影子银行监管的不利是造成次贷危机的一个重要“元凶”。此后,FSB、欧盟委员会、美国和英国等金融强国和国际组织均通过相应的法制改革来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反观我国,虽然我国的金融发展程度、金融创新程度仍落后于欧美等金融强国,但是目前我国也存在着一些游离于现行银行监管框架之外的,发挥着信用创造功能的信用中介和业务。2014年1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107号文”)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然而,该通知仅对影子银行做了一个简单的分类,以及提出了监管的一个基本原则及简单的思路,并未对如何界定影子银行及其分类标准、识别与监测的方法、监管的具体框架等做出回应。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在金融法的视角下对影子银行监管制度展开研究。本文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研究的逻辑起点,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国内外的影子银行进行界定。主要通过分析国外FSB、美国的FCIC和纽联储,以及欧盟委员会对影子银行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归纳出影子银行的金融实质。并结合“国办107号”文的对影子银行的界定来研究我国影子银行的内涵和外延,进而归纳其与国外影子银行之间的共同和不同之处。第二章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运用金融抑制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金融创新理论对我国影子银行的形成逻辑进行研究。从国家对利率和信贷的管制,国家的法制变革,再到影子银行为规避监管,降低交易成本而进行金融创新等视角更加深入的理解我国影子银行的生成逻辑。本章为后续的监管制度的构建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研究监管的必要性,视角主要放在研究影子银行的内在缺陷。本章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着重点在于研究影子银行的负面经济效应,主要包括期限错配而引起的流动性不足,内在蕴含的系统性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和监管套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承继前三章对影子银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第四章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将视角放在欧美等主要金融强国和国际组织在次贷危机后加强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制改革。首先,分析了FSB的监管法律制度,包括监管框架、对影子银行机构的监管政策和对影子银行证券借贷和回购的监管政策等。其次,分析了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最后分析了欧盟委员会和英国的主要监管措施。本章在整篇文章中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以及创新之处。在结合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第五章在金融法视角下论述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首先,分析了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现状以及缺陷;其次,从监管边界、监管路径和价值取向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法理基础;最后,从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三个层面来论述如何构建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