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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断加强,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平行进口问题日益突出。商品的自由流通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因此而愈演愈烈。重视和研究平行进口问题,成为各国知识产权法学界所面临的迫切任务,学者们对此意见纷呈,各国及各国际组织的立法也存在很大差异,有些甚至根本没有明文规定,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对此也避而不谈。中国因“一国两制”的实施,将存在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四种彼此独立的商标法律制度。随着大陆与港澳台社会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密切和频繁,商标权领域内的平行进口问题也将随之大量增加。为保障四地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商品的自由流通,研究和解决四地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问题则显得更有其现实意义。文章以此为时代背景,对平行进口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指出隐藏其背后的经济利益是其存在的基础和各国态度分歧的重要原因。并在分别介绍我国四地和国际条约、区间条约的现状之后,针对我国目前的不协调现状提出了自己的建设性构想方案,希望能对我国今后的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立法与协调有所帮助。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对上述内容进行论述。引言部分主要是从研究的国内外背景出发,引出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一部分: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介绍国内外学者对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所下的各种定义,得出自己的看法并由此归纳出该概念的四大特征;其次重点论述了目前法学界存在的三个有代表性理论,并分析“权利穷竭”理论与“地域性”理论的抉择;最后,探讨其理论背后隐藏的利益取舍。第二部分:介绍大陆与港澳台商标法对此问题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该部分着重介绍和论述了大陆与港澳台四地关于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立法现状和典型的司法案例。大陆虽然曾出现过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案例,但立法上一直没有对其作出具体规定;回归后的港澳,前者适用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后者却遵从商标权区间穷竭原则;至于台湾司法更是走在立法的前面,实行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第三部分:国际上的现状和实际。这一部分着重介绍了国际和区间条约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及其判例。国际公约包括Trips协议在内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问题,让各国各行其是;而区间条约对此问题的态度却很明朗,尤其是欧盟的做法更是值得他国借鉴和参考。第四部分:协调我国四地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设计方案。该部分是本文有所创新之处。本部分首先指出由于我国四地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存在商标法制的冲突在所难免。接下来,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协调四地商标法制的可行性。同时,认为中国在借鉴欧盟经验的基础上,决不能盲目跟随。四地的法律整合是四地真正融合的关键步骤,法律整合与政治整合又有是相互互动的。鉴于此,笔者建议我国四地商标法制的协调以统一实体商标法为最终目标,而具体的协调工作应根据未来四地关系的发展分阶段来进行。结语部分主要是概括全文,重申协调四地商标法制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