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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老龄化人口较严重的国家之一,面对愈演愈烈的老龄化趋势,中国的养老产业在巨大的压力下向着多元化的趋势发展。目前除了国家政策保障性的养老院、敬老院和托老所等之外,还形成了以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居家养老、以房养老和会员制养老等多种模式的养老措施,以保障老年人能够顺利的安度晚年。私人企业参与到养老产业中来,保障养老产业服务的不断完善是新时期我们不断探索新的养老模式、减轻国家养老压力的新举措。会员制养老模式作为我国私人企业探索养老行业的试验,在天津云杉镇和上海亲和源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会员制养老还是面临诸多困境。例如缺乏于养老方面的专门法规、关于养老会员卡债权债务方面存在的纠纷等,这些都是限制该种养老模式大力发展的主要因素。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是保障老年人和养老企业权益,解决会员制养老模式纠纷的关键,因此笔者从民商法角度寻求法律规范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方面的问题,保障老年人和养老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够顺利履行。参考国外养老模式的发展,笔者认为困扰会员制养老模式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会员费用的定性与会员卡的继承和转让问题,笔者从我国基本法律出发,为养老会员卡的继承和转让,会员费用的定性提供法律依据,为现实中产生的纠纷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概述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第二章分析会员费用的性质,第三章介绍养老会员卡的继承和转让,第四章为我国会员制养老模式大力发展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