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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案例及数据显示,被害人过错已成为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但受制于传统的刑法理论,犯罪仅被视为犯罪人对国家及社会的侵害,被害人因素被排除在外,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仅仅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自上世纪以来,被害人权利开始在理论界引起重视,随着犯罪学领域对被害人研究的不断深入,不少刑法学家也开始重视被害人在刑事领域里的犯罪行为中的作用,被害人过错也进入到了刑法学家的视野之中。被害人过错理论仅限于其责任分担和降低犯罪人应受惩罚性的讨论也已不能有效的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应将被害人过错理论置于整个的被害人信条学之下,从更深层次探讨被害人过错理论的发展,这种变化也势必会引起我国刑法理论的变革。所以,应该从传统的刑罚观念中,只关注犯罪人一方转变到关注更多方面,从研究犯罪行为的应罚性和可罚性,转变到关注被害人的刑事需保护性和可保护性来。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错与对、是与非的关系,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中也并不就是单纯的弱者,被害人过错在其中应为有责任的,这种责任也应走入理论的因果关系中,应承担起责任,进而影响到犯罪人的量刑。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作用将会如何转变与发展也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力图在研究被害人过错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基础之上,对相关争议做出粗浅的梳理,同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对被害人过错理论的一般概述,在被害人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被害人过错的概念,为全文的刑事责任界定奠定基础。简要介绍了被害人过错的成立要件和行为类型。被害人过错的成立要件主要介绍了国外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之后提出了本文的一些看法从主观、客观和因果关系方面做出说明。区分了不同类型的被害人过错,从本文的行文重点出发,并分析了其意义。第二部分被害人过错及影响刑事责任的理论。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刑法学者的自我答责理论、有条件的权利说和成本与效率理论以及在我国分析较多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本部分在对被害人过错理论的了解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被害人过错理论在刑事责任上的影响,在总结国内外学者代表性观点之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三部分是被害人过错在定罪方面的特殊规定,尽管本文着重在论述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意义,但不应忽视其在定罪方面的现行法律规定,本部分意在尽可能全面的论述被害人过错理论,在被害人过错对现有的国内外法律的定罪的影响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说明。第四部分是对国内外被害人过错理论对量刑影响的立法情况的分析,指出了我国立法在现实中存在的理论滞后、体系不完善、配套设置不健全等方面的一些不足之处,并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