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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重大,它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影响恶劣,危害巨大,已经成为社会一大毒瘤,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刻不容缓。刑罚是打击犯罪的主要手段,而法院判决又是刑罚的关键环节,所以对食品安全犯罪判决的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年,最高人民法院都发布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判决,共计15个,这些典型案例判决,是我国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司法实践情况最直接的反映,通过对这些案例所判决的罪名、刑罚、单位犯罪处罚、刑罚辅助措施等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发现我国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五个问题:一是兜底性罪名适用较多;二是是同案不同判现象比较明显;三是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入罪过少;四是单位犯罪追究较少;五是刑罚辅助措施运用种类单一。针对上述问题,深入研究,会发现每一个问题背后都存在若干原因,或理论、或实践,而从这些原因中也折射出了当前我国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与不足:一是罪名体系有待完善,现有一般罪名无法完全规制所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二是司法多受刑事政策和舆论压力的影响,造成个别案件、个别时段定罪偏颇、量刑畸高,对司法统一性造成冲击;三是对单位犯罪缺少可适用之刑罚,一定程度影响单位犯罪的惩处;四是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不够,以罚代刑现象严重;五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存在重大弊端,分段式监管模式不利于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主体的确定;六是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门槛过高,影响该罪的适用;七是我国刑罚辅助措施制度不够完善,没有充分发挥其恢复性职能。只有不断的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才是不断进步的机制,针对上述问题,主张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消除空白罪状;正确对待刑事政策与社会舆论;丰富刑种,增设资格刑增强对单位犯罪的追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建立统一的食品监管模式;降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入罪门槛;完善刑罚辅助措施制度等。希望能够对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必要的参考和帮助,提高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效率,切实维护人民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