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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对于中、英两国各自的社会发展进程而言,都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时期。这一时期的社会变革导致了整个社会普通民众的生活相对贫困化,严重危及着中、英两国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对此,中、英两国的国家政权和民间社会力量都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贫民救济措施,形成了各具鲜明特点的济贫体系。在济贫环境方面。17世纪的英国逐渐形成了以国家为主导,以工作伦理为济贫主要原则,并从教会手中逐渐接过了济贫职责的新济贫体系,目的是创建一个新的基督教社会有机体。而中国则仍以民间为主,道德是其济贫主导原则之一,目的则是为劝募教化,维持并重塑现存社会秩序,协助国家治理地方。当然,两国也都存在着另一目的,即解决社会危机,维护社会稳定,巩固自身统治。两国都颁布了一些济贫法令,英国更是建立起体系较为完备的济贫立法,而中国则未建立完善的济贫法律和相关条例。在济贫主、客体方面。17世纪中、英两国的济贫主体都呈现出一种多元化、多样化的特征。两国救助对象涉及的人群都十分广泛。在救助项目上,也十分全面。两国的济贫行为中还反映出一种趋势,即逐渐实施有组织的济贫和对救济对象的区分。但中、英两国也各有特色,英国在满足贫民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还提倡职业教育。在济贫形式方面。17世纪中、英两国在济贫资源的来源上也都呈现出多元化、多样化的特征,但也存在差异。在中国,常规性济贫上,济贫资源的主要来源更主要是来自于民间捐赠。而在两国济贫方式和措施上亦同样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两国都通过创建济贫机构,向贫民提供粮食、衣物、住所、医药等,解决贫民的基本生存需要,且均取得了积极成效。在管理与监督方面。17世纪中、英两国都形成了一整套的管理和监督机制,都在一定程度上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职官领导济贫事务;都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具有近代意义的给付或免除标准制定的程序化、标准化和制度化建设;中、英两国都采取了一些措施用以对济贫官员的考核、监督和对济贫事务流弊的防范等。济贫组织的管理方式也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近代性。当然,其间也存在一些弊端和不足。总之,17世纪中、英两国的济贫体系,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运行中所遇到的矛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更带来了广泛和深刻的社会意义,并对中、英两国未来的历史发展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