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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为化解区域行政与区域经济之间的矛盾实现区域政府间协调发展,区域行政协议应运而生。实践中区域行政协议被广泛应用,但是由于学者较少关注,造成理论研究不足,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同时作为一种新型政府行为,我国法律尚未对其作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区域行政协议的运用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泛珠三角区域的实践出发,通过分析区域行政协议的文本指出区域行政协议在缔结主体、缔结程序、协议履行、协议内容以及协议效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区域行政协议的建议,以期区域行政协议能够在更广的范围内得到实践。 第一部分介绍了区域行政协议的兴起背景以及阐述区域行政协议是实践做出的理性选择。经济一体化是区域行政协议产生的直接原因,经济一体化要求区域经济能够协调发展,而既定的行政区划又存在着自己的区域利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为了克服这种障碍,实践中创造出了区域行政协议。第二部分区域性行政协议的理论分析。本部分主要阐述了区域行政协议的内涵和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对区域行政协议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在这之后对区域行政协议的效力做了阐述,分别从对缔结主体具有的效力和对辖区内的公众具有的效力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区域行政协议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主要是对泛珠三角区域行政协议的现实状况进行分析。主要是从区域行政协议的缔结主体、缔结机制、协议内容以及协议履行等方面进行阐述,总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域外区域行政协议制度的借鉴。由于国内理论研究不足,在完善区域行政协议制度时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本部分主要考察了美国的州际协定以及西班牙的行政协议制度,以期借鉴他们的成熟经验。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区域行政协议制度的建议。基于区域行政协议制度现状的分析和问题的总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何规范区域行政协议,以使区域行政协议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