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久以来,法学界包括占全国80%的基层法官一谈起司法理念,便是现代“西方式”司法理念中的司法中立、法律真实、司法独立、司法被动、普遍正义等,这些理念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精神成果,应当被全人类追求和享有。但这些理念具有普适性的同时,实现的方式应当允许有国别、地区的“微调”。中国的司法理念必须立足于中国的本土资源来认识,现在出现一种不良倾向,一旦遇到问题,法律界就拿“米兰达”、“辛普森”的尺子来衡量中国,这也不合格,那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这种无视差异、不注重本土化的研究,对法治建设已经带来了难以忽略的负面效应。对处在“乡土社会”的基层法官而言,更应当树立“中国式”的司法理念,来解决中国现实的法律问题。基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至少应当走出四个理念上的误区。误区一:以为法院可以解决一切法律纠纷。禁止拒绝裁判是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但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社会制度、政治体制决定了法院不可能也没有能力解决一切法律纠纷,需有选择地拒绝受理一些案件。法院应当受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的案件,要学会合理回避,有所为有所不为,迂回渐进。当条件成熟时,当仁不让地扩大受案范围。误区二:片面强调司法的被动性。司法的被动性虽是司法的本质特征,但它和司法的主动性是辩证统一的,二者的权重因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有些程序强调被动性,有些程序还需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尤其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在法律意识、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成熟的条件下,法官不能像西方法官那样高高在上。法官要学会“中庸”,过犹不及,以公正善良之心公平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误区三:以为法律真实是司法追求的目标。法律真实是客观真实的反应,法律真实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客观真实才是司法永远追求的目标。裁决案件的依据虽是法律真实,但审案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客观真实。当二者冲突时,我们选择客观真实。这要求法官必须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和法官调查取证的关系;适用证据规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误区四:忘记了裁决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执行。马歇尔大法官绕了一大圈驳回了马伯里的起诉,目的是为了使裁决能够得到执行。在尚未树立现代法治意识的中国社会,树立裁决执行的理念更具有现实意义,是提高司法权威,建立法治信仰的必然之路。这要求法官需加大调解力度、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使立案、审理、执行三过程统一到裁决目的的兑现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