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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应用所形成的超额利润,被跨国公司以转让定价方式在其位于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间进行随意转移,引发严重的避税问题。这种转让定价方式损害了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引起各国税务机关高度关注。跨国公司主要利用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垄断性、价值不容易评估的特点,进行关联企业间的定价安排,人为地将其大部分利润在低税国归集,规避了应在高税国缴纳的税收。针对这一问题,各主权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形成完整的转让定价税制,依法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整,挽回税收损失,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我国作为世界经济的新生力量,吸引着大量的外商投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转让定价调查报告显示,近几年我国是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到我国建立关联公司,大量的先进技术、国际品牌和营销模式等无形资产随之引入。我国的税务当局不得不考虑由此可能带来的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流失问题。从国外先行者的经验来看,建立一套健全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非常必要,它将对保护我国税收权益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反观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有关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定寥寥无几,并且笼统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关于营销性无形资转让定价的规定几乎为空白。在我国转让定价税务审计实践中,由于缺乏制度的指引,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的案例极少。理论界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也未触及深层次问题,系统的分析阐述很少。因此,认真梳理国际上关于此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成果,结合我国实际,完善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十分紧迫。 本文通过英、美间的葛兰素史克制药公司(GlaxoSmithKline,以下简称GSK)案,就双方对营销性无形资产产生的税收争议,分析营销性无形资产在税收上面临的问题,结合有关国家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ganization for Eeonomic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OECD)在相关方面的最新实践,探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管理措施。 注重转让定价管理,完善反避税立法,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实现应得税收利益的有效途径。我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之一,广阔的市场、丰富的资源、低廉的劳动成本,对外资特别是跨国集团的投资有着强大的吸引力,来华投资不断增加。同时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内容增多,形式多样,其不合理的转让定价不可避免地损害我国的税收利益。笔者从加强税收征管,提升国家经济管控能力的视角,在本文最后部分就完善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提出立法设想和管理建议。 对完善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提出了以下设想,即从税务角度对营销性无形资产进行准确界定;明确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应遵循的原则、适用的方法、范围和条件。就税务管理而言,建议国家税务当局积极参与国际转让定价规则制定并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完善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可比价格信息系统;建立规范高效的营销性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提高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审计质量并加大处罚力度等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