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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审判分离制度为研究对象,从对我国法院调解的制度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的对比入手,分析诉讼中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并由此提出调解与审判分离的必要性,进而借鉴有关国家及地区的调解立法例,指出其立法实践中调解与审判分离的不同类型,论证调解与审判分离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笔者分析了目前学界对调审分离制度的不同观点,并提出自己的浅见。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概念分析和研究范围界定。首先,从调解与诉讼、调解与法院、调解与法官三个关系分析法院调解的内涵,并尝试界定法院调解的概念;其次,分析法院调解与法院审判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指出调解与审判的性质不同、程序约束不同、实体约束不同;最后,对相关的研究范畴进行了界定。第二章是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在规范分析方面,文章以调解的基本原则为线索,归纳我国现行调解制度基本规定,并在归纳体现调解灵活性的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提出调解程序区别于审判程序的独立程序价值;在实证分析方面,笔者采取电话采访和报刊资料收集的方式,归纳2004年以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调解的一些新做法、新情况。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文章进而对我国的调解现状进行评析,提出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的差异,分析调审分离的必要性。第三章是介绍有关国家及地区的立法例。通过对美国的诉讼和解制度及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比较,法国的和解制度和调解制度及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比较,日本的民事家事调解制度及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比较,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调解制度及与大陆法院调解制度比较,归纳有关国家地区中法院调解与法院审判阶段分离、程序分离、人员分离、场所分离等调审部分分离的类型,分析调审部分分离的可行性。第四章是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调审分离制度的设想。在前面分析法院调解与法院审判分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分析目前学界对调审分离的不同观点,即“完全分离论”和“不完全分离论”,提出“不完全分离论”比较适合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方向,但“不完全分离论”的观点也存在缺点,文章从案件分类的角度出发,主张部分类型的案件从庭审程序中分离出来,提出审前强制调解和审前选择调解的制度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