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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的开发和利用是人类在二十世纪的重大成就。五十多年来,伴随着核能和平利用事业的发展,世界范围内更加重视核能和平利用的安全问题,并且相应地建立和发展了完整的预防和保护系统,但仍然无法完全排除核事故的潜在风险。为了保护公众、促进核能和平利用事业的发展,有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以核电建设为重点,中国核能和平利用得到较快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我国在核能相关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尤其是在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分析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理论出发,重点研究探讨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规制体系,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对我国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立法提出建议。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为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理论,主要分析核损害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分类,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内涵和法律特征,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免责事由等。本章为全文的基础内容。
第二章为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规制体系,主要讨论和研究核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集中原则,责任限制原则,强制责任保险原则,单一法院管辖原则,国家干预原则等。本章为全文的核心内容。
第三章为我国大陆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立法架构,主要分析讨论我国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现状,包括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主要缺陷与问题;我国大陆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立法架构的建议。本章为全文的研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