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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高官纷纷落马,而在检察机关所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大多数涉案官员在贪腐堕落的过程中都存在着接受或索取性服务的行为,或是拥有固定的情妇,长期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在这些贪腐案件中,那些与贪腐官员有性关系的女性,通过这种性关系获得了各种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其他非物质的利益,比如工作的升迁、调动,建设项目的承建、共同受贿等等。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性贿赂丑闻被媒体所曝光。性贿赂现象的泛滥,不断的引发着更多的社会问题,致使有关于性贿赂的议题再一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逐渐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性贿赂所引发的一些列社会问题,致使性贿赂早已经成为刑法学界一个不可回避的议题。诚然,十多年来,性贿赂入刑问题一直备受社会争议,而且确实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比如性贿赂与其他形式的贿赂相比更加隐蔽,无法做到有效监管,同时较难区分自愿的性关系与利益的性关系等等。但是,不论难度有多大,性贿赂带来的社会危害都是不容忽视的,性贿赂入刑也必将成为解决当前社会乱象的最终方法。通过对性贿赂和普通财物贿赂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首先,从贿赂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上说,性贿赂所侵害的法益与普通财物贿赂所侵害的法益,并无实质差别。其次,从社会危害性方面来看,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低于普通的财物贿赂,它不仅具有与财物贿赂同等的社会危害性,还会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破坏。对某一部分人而言,财物贿赂对其的引诱作用可能很小,甚至不起作用,反而性贿赂却能对其产生极大的诱惑力,常常能达到行贿人使用财物贿赂所无法达到的效果。最后,从古至今,我国农村都有“以吏为师”的思想,基层官员不仅担负着行政、司法的职能,更担负着教化百姓的职能。因此,在封建时期,许多朝代都有对性贿赂的制裁措施且处罚严厉。以期通过官员清正廉洁的品行来为百姓树立正确的行为的榜样。然而,当前性贿赂现象泛滥的局面不仅使得官员对公民的榜样作用已荡然无存,更是对公民的传统伦理道德情感造成极大的伤害。从近年来性贿赂现象的发生率,足以看出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的急迫性和必要性。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性贿赂规制的缺失,致使性贿赂的受贿者和行贿者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反而堂而皇之的逍遥法外,这种对性贿赂者不做任何处罚的情况是否合理合法是非常值得我们进行进一步的探讨研究。对于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性贿赂现象,域外的许多国家都有对其的相应规定及处罚措施。认真研究总结域外发达立法地区对将性贿赂入刑的方式,可以为我国解决性贿赂入刑问题提供有用的借鉴。我国学者目前对性贿赂入刑方式的探讨也为我国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提供了具体的可行性方案。鉴于近年来性贿赂大量发生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和我国现行刑法对性贿赂规制的缺失的现状,本文旨在通过从法益保护、社会危害性和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等角度来论证我国将性贿赂犯罪化的合理性。并通过对域外有关性贿赂立法的总结分析和对国内学者所提的性贿赂入刑方案进行探讨和选择。通过对比分析,笔者认为立法模式中的通过刑法修正案改变现有条文的表述来将性贿赂入刑的方式最为稳妥,并对采用该方案所可能引发的有关性贿赂的入罪标准、性贿赂中的索贿行为与性骚扰的界分、关系培养型性贿赂的司法处置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