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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美国、日本、德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影响,我国在2012年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新的处遇方式,通过教育挽救的方式取代了传统的刑罚处罚方式,从而避免了涉罪未成年人因受到刑罚所带来的的消极后果,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矫正与教育,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更好的回归社会;通过涉罪未成年人对被害人的悔罪以更好的实现对被害人的损失回复;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有利于促进审前的程序分流。然而,根据对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确立前后实践考察状况的对比,可以看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状况并不理想,存在着适用率过低的问题,这进一步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发挥。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不起诉适用要件存在不足导致的。因此,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在适用要件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本文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要件为目的,有针对性的提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在适用要件完善上面临着如下困境:在适用实体要件方面,存在着适用对象、罪名、刑罚要件过窄,悔罪要件标准不一的问题。在适用程序要件方面,存在着事前救济不足、事后救济的被动性、不合理的适用程序机制、异地考察帮教要件缺乏等问题。根据上述不起诉在适用要件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德国暂时不予起诉、美国暂缓起诉、日本起诉犹豫关于适用要件的比较借鉴,提出解决适用要件困境的可行性对策。针对适用实体要件存在的问题,应扩大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将适用对象扩大至企业、在校大学生、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的成年人)、拓宽不起诉适用罪名范围(将适用罪名拓宽至醉驾等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名)、确立合适的刑罚、悔罪标准。针对适用程序要件存在的问题,应完善事前救济程序、事中监督考察程序、规范不起诉适用程序机制、建立完善的考察帮教体系。通过对上述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的完善,从根本上改变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过低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