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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的伤害牵动着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神经,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研究,成为教育界、法学界研究的热点话题。《侵权责任法》用三个条文对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结合《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本文围绕“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法理基础”、“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和“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五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第一部分从学生伤害事故的称谓入手,认为应该坚持用“学生伤害事故”的称谓,并对该称谓的内涵从受害主体、加害主体、伤害时间、伤害空间、损害结果五个方面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围绕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为中心,以学校责任的形态为线索,借鉴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对学生伤害事故从三个层次、以递进的逻辑关系进行了分类。
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学界关于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各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应界定为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吸收了其他学说的合理之处,以此来界定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更科学、合理。
第三部分借鉴学者们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结合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认为,应当从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视角、分三个层次解决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第一,当发生了《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时;第二,当发生了《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应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时;第三,当发生了《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时。
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学者关于侵权责任构成的基本理论,认为应坚持“三要件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与学生人身损害有因果关系。
第五部分是论文的最终归宿,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认为既有财产损害赔偿,也有非财产损害赔偿;既包括所受损害,也包括所失利益;既有属于法定损害者,也有属于边际类型损害者。二是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规则。认为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确定,首先要根据全面赔偿原则,对学生因人身伤害而造成的各种损害都给予赔偿;其次要根据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规则确定赔偿数额;最后根据衡平规则对赔偿额度进行适当调整。三是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赔偿责任的社会化。首先介绍了我国个别地区的社会化实践,然后分析了学者们提出的社会化理论一一商业性的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公益性的学校赔偿基金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的优点和缺陷,认为从长远来看,国家赔偿制度是我国最好的选择。目前,可以通过强化“学校举办者”责任来间接实现地方政府对公立学校的“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