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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区是我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处青藏高原。封闭的地理环境与落后的交通条件使得居住在西藏地区的人民很难与外界交流。从西藏地区出发向东到达我国东部港口,路程长达5000多公里,并且多有横断山脉阻隔,需要耗费一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使得西藏地区处于明显的地理不利状态,人民的生存发展受到很大制约。相较而言,中国西藏南部地区地势平缓,藏南谷地直通南亚国家。从加尔各答出发一路向北,经由孟加拉国、锡金后到达亚东,前后仅需不到一周的时间。基于此种客观情况,为了保障中国西藏地区人民基本生存与发展,笔者认为,中国西藏地区人民享有经由南亚国家过境通行的权利。该权利是具备国际法依据的,分别是国际地役权、海洋自由原则和历史性权利。国际地役权是中国西藏地区人民行使过境权的国际法依据之一。国际地役权源自罗马法,也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国际社会对国际地役权的概念有一些争议,笔者通过对罗马法和现代民法中的地役权概念、重要的司法案例和国际法学者理论的研究,总结了国际地役权的基本概念,并且得出国际地役权能够基于地理上的相邻关系而形成的结论。由于中国西藏地区在地理上与南亚国家存在着相邻关系,且面临着地理不利状况,符合国际地役权的所有必要条件,故中国西藏地区人民可以依据国际地役权行使过境权,这也能在实践中与飞地的过境权相印证。同时,中国西藏地区人民享有过境权还有海洋法上的依据,可以以海洋自由原则作为其权利基础。海洋自由原则赋予了全人类自由地使用海洋的权利,但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国家极其人民因为地理不利而难以实现海洋自由,必须通过其他国家方能通江达海。陆锁国属于最极端的地理不利国家,完全没有海岸线;还有一些国家的某些特定地区处于地理不利状态,如中国的西藏地区、俄罗斯的冰冻港口。笔者认为,海洋自由原则的根本在于通过保障人民使用海洋的权利来实现生存发展,而这些处于地理不利状态的国家和人民享有过境权是符合海洋自由原则的。最后,中国西藏地区人民不仅依据国际地役权和海洋自由原则享有过境权,历史上也存在着中国西藏地区人民过境通行的实践。在这些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历史性权利。历史性权利大多用于海洋权利,但只要符合基本构成要件,一国也可依据历史性权利作为法理基础享有某种权利。国际法院1960年“印度领土通行权案”的判决结果便在实践层面上证实了对陆地领土的过境通行权是历史性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历史上,中国西藏地区人民存在着在南亚国家过境通行的广泛实践。19世纪以来,关于中国西藏地区与南亚国家的通行过境问题,也在一些条约中得到体现和明确。据此,笔者论证了中国西藏地区人民可依据历史性权利行使过境权。基于上述三大国际法依据的分析,笔者在文章末尾做出总结,讨论了中国代表西藏地区人民主张享有过境权的可能性。笔者建议,我国政府可以此三大国际法依据作为谈判的法理支撑,与南亚国家进行商议,以双边或多边协定的方式将过境权确定下来,以保证我国西藏地区人民顺利行使过境权,同时也为南亚大通道的建设做好法律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