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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自古以来就承载着满足人们生活、发展需要的重大功能,尤其对于农民来说更是其养老的保障。然而,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致使越来越多的农民正在或即将失去土地。从法律意义上看,它是指因失去土地而失去与土地有关的一系列权利的特殊法律主体。其养老保障权更是难以保障。由于我国当前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经济结构,被征地农民无法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养老保障待遇,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并没有从法律上给予相应的保障。因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本文首先从失地农民的含义入手,分析了我国当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之所以成为社会问题,与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益没有得到合理维护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现行城乡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发展不平衡、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显失公平、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机制缺乏、失地农民权益救济机制不完善。这使得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难上难。通过考察国外两种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型和以英国为代表的福利保险型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为我国带来了一定的借鉴意义。提出我国在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时应当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考虑农村的相关政策、构建多层次、全覆盖的养老保障体系,还强调了对国家责任和家庭责任应当进行明确的划分。然后明确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构建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条件。其中法理基础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实现了实质正义、保障了人权同时也维护了秩序;现实条件是,在老有所养作为社会共识的前提下,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又顺应了当前深化改革的历史机遇。最后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完善所依据的基本原则进行阐述,提出逐步构建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健全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以及完善失地农民权益救济法律制度的多元化完善路径。通过合理的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从根本上、实际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