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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非所有权主体(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在经过所有权主体(即国家)的授权进行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其利益没有得到法律完善彻底的保障,合法权益经常受到行政主体的干预,也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物权属性没有得到体现和彰显。这直接导致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短视”开发现象,不顾自然资源的再生周期和使用寿命进行掠夺性开发,最终导致资源的耗竭和环境的恶化。
另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人一经行政授权取得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之后便很难退出,将开发利用权通过市场机制流转出去,即使其自身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不再有能力使自然资源得到高效的开发利用。这种落后僵化的行政管理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家干预管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但却从另外一个角度阻碍了自然资源价值的充分利用,间接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恶化。
根据科斯定理,在产权明晰,交易成本为零的社会状态下,资源才能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将此理论引入环境法中,可以做出这样的解读:只有权属明确,交易阻力最小的物权制度设计,才能使得自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率的开发利用,进而才能防止粗放型开发导致的资源大量浪费现象,最终实现环境资源保护的目的。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以及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自发流转,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等政策,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市场化进程的开启提供了最佳契机和最好借鉴。土地是自然资源体系的内核,作为土地用益物权的典型代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身的试错演进过程完全可以成为整个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发展走势的某种隐喻。基于这种理论假设,本文便试图构建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模板开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市场化进程的理想图景。这种图景的构造,起点是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体系的整合与改造,终点是对自然资源的高效利用。
本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研究契机,试图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完善市场流转机制等政策的过程中,提高整个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市场化程度。本文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的概述部分。本部分首先对文章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如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物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等做出了具体界定。同时,本部分还将确立和完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理论基础做出了细致阐述,主要从西方产权理论、资源稀缺性理论、外部性理论、效益价值理论四个角度阐明了完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对于提高资源运作效率以及环境保护的重要功效。
第二部分:主要是在环境保护民法思维逐渐回归的理论背景下,提出要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进行理性改造。长期以来,环境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硬性的行政手段进行公法管制,这一外在强加式的立法思维方式逐渐遭到理论学界的诟病。而民法调整方式基于其对个人自主意志和利益的高度关注性,在环境保护中更能扮演重要角色。正是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回归民法思维,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进行以物权化为前提的市场化改造,是环境保护实现方式的重要扩展。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一大亮点,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脉络进行梳理,从而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市场化改造提供有益借鉴。土地作为自然资源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历来受到立法者的广泛关注,因而相对于其他自然资源,其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相对纯熟。特别是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政策方针更多的投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正是由于其理论背景的成熟,以及时下良好的政策环境,更能为整个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市场化改造提供参照。
第四部分:是文章的落脚点,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进行参考,并顺应回归民法思维的大背景,尝试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市场化改造途径进行探索,最终形成相对统一完善的自然资源市场化体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市场化改造的前提是对其物权属性的确认,同时确立多元的流转类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都是必不可少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