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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对党和政府自身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目前,国内学界一般是将政府自身建设与执政党自身建设的研究分开进行,二者的交叉研究也仅限于党政关系梳理的层面,并未将政府自身建设的个案与执政党自身建设的个案进行交叉研究。在此基础上,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政府机构改革放入同一视域展开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机构既要应对政府自身面临的机构臃肿、行政低效问题,又要面临国内转型期社会问题频发的特殊情况,因此我国展开了六次大的政府机构改革,分别是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通过改革,我国基本建立了以法治行政、民主行政、科学行政为特征的政府机构体系。从总体上看,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形成了一些突出的特点:一是以适应社会发展为依据,二是以提高效率为重点,三是以职能转变为关键,四是以法治行政为基础,五是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同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政府机构改革,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条件下进行的自身组织机构的重大变革,是为了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完善党的执政体制作出的重大举措。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由以下几个部分有机构成: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科学内涵与指导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手段。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视角出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然要求政府机构实施改革,只有政府机构进行相应的功能提升与设置变动,才能有利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高效快捷的落到实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实现政府机构更加稳定、高效运转,形成改革与提高的良性循环。具体而言,一是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要求改革;二是法治化的执政方略要求改革;三是创新的执政方式要求改革;四是严峻的执政环境要求改革。从政府机构改革目的论的视角出发,其核心就是要提升政府的政治执行力,即提升党的决策落实能力。政府机构改革是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就是要促进党的执政能力的提升,以此换取党执政的合法性。首先,政府机构改革有助于提升我党执政的合法性。其次,政府机构改革有助于提升我党执政的稳定性。再次,政府机构改革有助于提升我党执政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