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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法律经济学派创始人波斯纳(Richard A.Posner)曾经说过:“垄断是鼓励创新的一种途径,其理由是,成功的创新和成本最小化对垄断者的回报通常是较大的。”“因发明专利、商业秘密、自由竞争所造成的垄断根本就不能算是垄断,只有因政府管制而形成的垄断才是最大的祸害。”垄断主要分为行政垄断、国家垄断、经济垄断这三种。经济垄断是由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过优胜劣汰通过兼并、联合及其他手段实现在市场上的独占和支配地位。而国家垄断则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和民族利益而对一些行业采取有国家垄断和专营,这些行业主要是邮递、电力、电信、航天工业、铁路运输等。然而,行政垄断并不是由于自然因素或者是经过市场上优胜劣汰的竞争而实现的一种垄断和独占的状态,它的主要表现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这种垄断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机制,不利于一个国家经济在国际市场上(的)(意)力的真正提高,行政垄断的出现有其背景原因,随着我国逐步深入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的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大部分公司企业都根据市场走向进行经营并展开公平竞争,而不再是由国家统一安排和计划。同时,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国家对经济领域不再事无巨细的进行管理,不再承担决策和组织的职能,而是将管理权让位企业,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决策主体,并根据市场规则进行运作,政府则承担宏观调控的角色。然而,在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进行过程中,由于改革不彻底等因素,使得在计划经济时期广泛存在的政府运用其所享有的行政权力不正确地干预经济生活的政府行为依然存在。可以说,我国现阶段存在的行政垄断问题,几乎都是通过行政权力建立起来的,它是一种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权力对经济运行的不当介入,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它以损失国家利益、整体利益来获取地区利益、行业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现行的行政垄断已经从产品市场扩展到资产市场、劳动力市场等要素市场。行政垄断极大地阻止了中央政府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由于行政垄断对社会公平竞争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早在80年代初,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禁止行政垄断。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更是明确提出“破除地方封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各种规定”,体现出国家对反行政垄断的坚决态度。同时,学术界也对如何控制垄断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并对其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形成原因、危害性、如何规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就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形成了统一的观点。 本文在学者既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行政垄断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入手,深入分析行政垄断的形成原因,列举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联系当前的有关规制行政垄断行为的立法上的不足和缺陷,对如何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论述了行政垄断上的基础理论,从垄断、行政垄断的概念、构成要件、特征、表现形式、分类入手,同时将行政垄断与国家垄断、经济垄断等易于混淆和乱用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和分析,从本质上找出它们之间的异同点,并试图从多角度来考量行政垄断的内涵。 第二部分通过了解行政垄断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来分析中西方国家运用法律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立法状况,从各个方面包括立法、司法等方面来分析导致行政垄断行为出现的原因和诱发因素,并对行政垄断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进行深入的阐述。 第三部分主要是从行政垄断对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诸多方面和领域造成的损害来阐明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紧迫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反行政垄断的价值目标就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纠正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当运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状态,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继而提出如何有效、切实可行的规制行政垄断行为, 最后,笔者认为:行政垄断虽然从本质上不是法律问题,但是如果要彻底解决行政垄断问题必须从法律着手,这也是强调的依法治国的理念,那么相关反行政垄断的法律法规则是制止行政垄断的基础和前提。当前西方国家以及一些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时期的国家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通行的做法是建立反垄断法,我国在久经酝酿、多次商讨,在出台反垄断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之际,颁布了反垄断法,可以说这是反行政垄断的一剂良药。为了使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更加有法可依,也为了使反垄断法能够真正得到有效实施,建立专门治理行政垄断行为的机构以及确立司法审查机制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只有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够更加健康、迅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