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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球税收治理体系正在变革但前景不明,“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全球税收治理提供了新平台,这对于“一带一路”国家间税收规则的重塑是机遇也是挑战。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法经济学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在探寻现行全球税收治理中的矛盾的背景之下,主要对“一带一路”国家间的税收障碍进行分析,并从国际税法的角度提出法律建议。首先,本文以全球视角为出发点,先对国际税收治理中的具有普遍性和紧迫性的矛盾——保护主义下的国际税收恶性竞争和数字经济新形势对传统税收规则的挑战进行基础性分析,为后续“一带一路”国家间的税收障碍分析奠定基础。其次,主要针对“一带一路”国家间的税收障碍进行了分析。国家间税收障碍主要包括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和以关税为主的其他税收障碍三大类。国际重复征税使跨国纳税人承担了合理税收义务范围外的税负,国际避税则使跨国纳税主体减轻了本应该承担的税收义务,两者从不同方向都背离了国际税法公平、中性的内在要求。而关税即其他壁垒则阻碍了经济自由贸易,不利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再次,根据对上述税收障碍的分析,从国际税法提出了相应建议。由于“协定必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这就使得国际税收协定成为具有国家间法律约束力的上层建筑,在协调国际税收关系方面,具有各国国内法不能替代的功能。因此通过完善“一带一路”国家间双边或者多边税收协定,以解决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避税这两大国际税收障碍,是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具体分为以下3点:第一,对税收协定本身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具体建议——及时更新协定内容需要、拓宽协定覆盖范围、重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经济结构差异。第二,以国际税收协定为抓手来解决消除重复征税与打击国际避税方面存在的障碍。(1)关于消除重复征税障碍法律应对上,相关国家可以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纳入抵免法和免税法。同时,须对作为居住国的缔约国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做出规定。(2)在打击国际避税障碍法律应对上,国际不能仅被动防止避税结果的发生,需要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增强反避税立法的可预期性和准确性。此外,应对在数字经济模式的挑战,需要提高传统常设机构的时代适配性,补充劳务型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同时完善互联网经济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第三,沿线国家间需要通过消减关税壁垒、借鉴沿线国家成功的税收改革经验以减少差异与税收歧视、进一步协调税收制度。最后,从我国角度出发,在探究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间的税收治理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参与“一带一路”国家间税收治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解决“一带一路”国家间的税收障碍,形成更为完善的税收治理体系,有助于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经济发展目标,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收治理中的话语权。同时,我国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推动“一带一路”税收治理体系的良性发展,是中国的大国责任,也关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