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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发明创造新颖性的参照系为现有技术。宽限期作为现有技术例外情形,涉及专利实质条件中新颖性的满足问题,从而影响专利确权,成为专利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近年来专利法国际协调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宽限期,原因是各国的宽限期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各国在跨国专利申请中受益不均。而且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现有的宽限期规则受到冲击。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宽限期内容比较简单,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与主要国家的规定和国际协调的方向也有距离,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之际,需要深思和完善。 本文用五个部分论述宽限期规则。首先搭建宽限期的理论框架,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层层深入。专利法的宗旨是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社会经济技术的进步。实际上核心内容就是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问题。宽限期虽然是现有技术的例外,但不是打破利益平衡,而是重新构建利益平衡,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 第二个部分具体分析宽限期对各利益主体的利与弊,为寻找利益平衡点奠定基础。宽限期可以充分地保护发明人,满足发明人发表、试验、展览的需要,但同时也增大发明人自身的风险,增加对第三人的法律不确定性。不过,宽限期的具体标准不同(如期限、公开形式、援引条件),其利弊程度也不同。而且可以配套采用先用权制度矫正宽限期带来的利益失衡。 第三个部分着重分析了各国关于宽限期的立法现状和国际协调的发展和动向,以提供制定规则的参考。目前各国关于宽限期的现有规定及未来走向在期限、起点、公开形式、援引条件、先用权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主张广义宽限期的国家旨在充分保护发明人,主张狭义宽限期的国家考虑到公众利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一直在努力协调统一各国的宽限期规则,方向是广义宽限期,但至今仍在讨论中,具体规则上无定论。 第四个部分描述了我国制定宽限期规则的环境。我国技术创新能力较差,专利技术积累尚处于弱势地位,正面临外国设置的重重“专利壁垒”。如果宽限期规则制定不好,会使我国发明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在制定宽限期规则时要考虑本国的国情,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在某些领域的科技实力较强,我们应该跟进国际协调的步伐,但绝不能冒进。在这个部分还分析了宽限期对我国个体发明人和中小企业、学术团体及其研究人员、大公司、公众各利益主体产生的影响,从而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