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报批义务的责任承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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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在裁判违反报批义务引发的纠纷时,其法律适用和裁判思路并未统一,尤其体现在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和违约金条款的具体适用上。本文第一部分就以对违反报批义务相关案例的实证研究展开。本文第二部分旨在针对需经批准生效合同的特殊效力状态来研究报批义务的特殊性。对于需经批准生效的合同而言:主合同处于成立未生效的特殊状态,主合同的生效及期待利益的取得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审批通过。其中,报批条款的特殊性体现在:报批条款独立生效,在事实上成立一个独立的“小合同”,即报批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存在效力状态上的分离。上述特殊性决定了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承担需要特别考察。本文第三部分提出了对违反报批义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检讨。虽然《九民纪要》将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类型规定为违约责任,但无过错责任与违反报批义务并不完美适配。《民法典》502条并未吸收上述规定,而仅表述为“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若采《九民纪要》无过错责任说,则需要明确报批义务的履行标准。本文第四部分论述违反报批义务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由于主合同所处阶段的特殊性、行政审批的不确定性、损害赔偿自身的特征、报批条款的“小合同”属性,报批义务人不应当承担相对人合同生效前提前履行主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过失相抵原则在此类合同纠纷中类推适用欠妥。应当综合考量减轻损害原则和合理预见原则,尽量减少完全赔偿原则的适用。应当综合考虑行政审批通过的可能性,确定期待利益赔偿的比率。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则应当减少强制履行的适用,优先适用损害赔偿。本文第五部分论述违反报批义务时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问题。应当对违约金条款分类适用:为担保报批义务的履行而设立的违约金条款,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给付的,应当得到支持;担保主合同履行的违约金条款不应当得到支持,以避免对报批义务人的过度惩罚、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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