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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各国的刑事政策都朝着所谓的“宽松”与“严厉”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运行。在这一走向的影响下,非犯罪化的刑法改革席卷全球,引起了世界各国刑法的革新,是“宽松”刑事政策发展的一个方向。最初,欧美各国为了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只对某些道德类犯罪作非犯罪处理,紧接着,又延伸到轻微型犯罪领域。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发展趋势总体上倾向于轻缓化,而非犯罪化正是应对了这一趋势,对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为世界各国在刑事法律发展过程中必然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建国以来,我国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都应运而生。与此相对应,我国的犯罪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日益呈现低龄化、暴力化、智力化和团伙化的特点,尤其是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犯罪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所以,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我们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虽然,我国的刑法修订中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某些具体的犯罪进行非犯罪化的规定,但总体上来说,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仍然坚持的是以犯罪化为主,非犯罪化进行补充的价值选择。非犯罪化中的刑法经济观念、个人权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区别于成年犯等原则并未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得到充分的重视。我国正处在构建和谐社会并倡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下,和谐社会是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保障人权的社会,并且整个社会和公众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持宽容、仁慈的态度,所以,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我们也应该合理借鉴非犯罪化的理念,对未成年人一些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予以非犯罪化,这既有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又能够缓解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以便用有限的司法资源重点应对严重的犯罪。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适用非犯罪化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文章重点在于分析非犯罪化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行性依据,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实现非犯罪化的条件和路径这两大方面。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的选题目的及意义,以及研究的重点和难点所在。正文第一部分是对非犯罪化概述。首先,依据国内外理论学界的观点,文章在对非犯罪化进行界定时,从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三种情况来探讨其概念,并对各种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简要地分析,其中,重点性地介绍、分析了广义说中日本大谷实教授和欧洲委员会的《非犯罪化报告》对非犯罪化概念的界定,并最终得出本人的界定结论。该部分还对与之相关的几个概念,如犯罪化、过度犯罪化、非刑罚化、合法化,与非犯罪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相关的界分。正文第二部分介绍了非犯罪化存在的理论基础。本人认为,非犯罪化有基于各国实际情况之上所存在的共同的理论依据,并将其存在的合理性依据概括为刑法谦抑原则、自由主义及人权保障、法益保护性、犯罪相对性四个主要方面。正文第三部分系统介绍了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犯罪化的可行性分析。该部分主要从政策依据、法律依据、现实依据三个方面来阐述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犯罪化的重要意义。正文第四部分在上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以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分析和解决了对这一特殊群体如何实现非犯罪化的具体问题。在该部分中,笔者首先在路径选择上,选择了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实现,这契合了笔者在第一部分对非犯罪化概念的界定。当然,为了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民众对刑法的期待,在具体实现过程中,要以司法途径为侧重,立法层面为辅的路径。当司法成熟了,我们再通过完善立法来真正的实现非犯罪化。其次,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具体适用非犯罪化时,我们应该把握适用的原则、对象和条件等方面的问题,真正的使适用更加有针对性。最后,把握司法为主,把握适用的因素,通过对《刑法》第13条“但书”的分析、完善不起诉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来真正地践行非犯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