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出罪机制的完善

来源 :上海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ENTAL201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当下的风险社会中,不同的部门法之间都有各自的任务所在,理想的状态下,不同部门法之间应当是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对各种风险进行预防和化解。但从法律运行的实然状态来看,依然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以行政犯的出罪困难为典型代表。由于刑法与行政法作为不同部门法所存在的价值追求差异,以及调整手段的不同,使得刑法尤其是与行政法的冲突愈加明显,司法实践中入罪与出罪失衡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源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判断标准不明确。表面上刑法与前置行政规范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合作,实际上却出现了各自“领地”的无序扩张,既有刑法过于前置对行政法调整领域的“侵蚀”,也有因“行政从属性”而导致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合理简化。为了应对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于行政机关,我们需要其授予一定的立法权限,因为它对社会变化的反应最为灵敏,处在预防和化解风险的第一线,其本身也有相当的执法权力,如行政处罚与拘留,包括刑事案件的初查权力,而当破坏法益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行政机关所能控制的范围时,我们就需要动用刑罚的方式,以维护社会最低水平的利益平衡。从立法上看,空白罪状是刑法当中一种特殊的存在,它要求犯罪的判断需要以其他前置的非刑法规范尤其是行政法为前提。但在此过程中,因为结合了行政犯的双重违法属性,使得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并不清晰。尽管对于犯罪“定性+定量”是我国刑法的特征所在,然而这并不能当然地推论出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也是仅存在量上的差异。因此,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司法实践当中,现有的“前置法定性,刑法定量”判断模式对于行政犯的出罪机制产生了较大的消极影响,应通过刑法解释的方法进行纠偏。本文坚持在法秩序统一的视角下,以违法相对论为基础,通过刑法独立性判断标准的确立,对行政犯当中的行政构成要件要素进行限缩解释,以防止行政违法行为被不合理地认定为犯罪。除绪论和结语外,正文部分一共分为四章,主要包括司法现状、原因分析、理论明确和具体应用进行论述。第一章是行政犯出罪机制的问题表现和原因分析,开篇列明了不同角度的相关数据材料,表明该问题的确有解决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之后是在立法和司法层面进行原因的分析。第二章的写作在于对比不同行政犯违法性判断模式及其理论来源,包括“量的差异说”、“质量区分说”和“质的区分说”,通过梳理不同的违法性判断标准,以阐述目前“前置法定性与刑法定量”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以论证以违法相对论为基础的行政犯违法性判断标准的合理性。第三章主要阐述在明确以违法相对论为基础的行政犯违法性判断标准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进行刑法的独立性判断。以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进行,首先应当立足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并且要围绕行政犯罪名所保护的法益,明确刑法和行政法不同的规范保护目的,以减少前置行政规范对于刑法独立性判断产生的消极影响。第四章,通过探讨行政犯的违法阻却事由,论证在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的判断后,还应当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阶层的违法阻却事由分析,如行为明缺乏法益侵害性的不可罚情形、主观上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以阻却责任,并且通过社会相当性理论的引入,来提升司法裁判结论的合理性,来推动行政犯出罪机制的完善。
其他文献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众多的思政教育资源,将其融入高校思政教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通过思政教学这一思政教育的重要阵地,培养大学生的国家情怀、社会责任以及道德素养等正能量,从而促使他们传承并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对此本文分析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融入高校思政课教学的意义和融入路径,仅供相关教师参考。
期刊
近年来,社会公众在经营场所或社会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案件越来越多。《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只要对经营场所或社会活动具有实际控制能力的人都应当对进入其管控范围内的人员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可见,
学位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经济犯罪也日渐成为危害社会的一大毒瘤。在洗钱犯罪方面,犯罪率也大大提升。它不仅破坏了稳定公平的金融监管秩序,同时也破坏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环境,经济体制更是严重威胁了我们国家的经济安全。面对着此种情形,与时俱进且体系完整的反洗钱制度便显得尤为重要,这种制度应当能够全方位的监管、预防、惩戒、打击一切形态的洗钱犯罪活动,让狡猾多变的洗钱犯罪者们无所遁形,无处可逃。但是自21世纪以
学位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广告产业急速发展。互联网流媒体时代,新型形式的广告也逐渐风靡。为了谋求市场发展,广告主们青睐找寻代言人为其商品或者服务予以推广、宣传,实现经济效益。但随之而来的便是在广告活动中出现的虚假广告等情况,并且我国目前仍没有完备的广告代言约束机制,这也就导致虚假广告引发很多消费纠纷,导致广告市场与经济市场发展紊乱的现象。虚假广告频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消费者之合法权益也遭受严重侵害
学位
非现场执法是信息化和法治化融合的主要代表,是数字政府、数字法治建设的先头兵,日益成为行政执法的重要方式。《行政处罚法》在2021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订,增设了第41条,体现了非现场执法的行政处罚要求,就公民知情权、证据效力、告知规范等作出原则规定。从近两年实践来看,法律适用还存在进一步细化解释的空间。通过规范分析和案例检索,发现非现场执法在具体领域的适用还存在高位阶法律欠缺、实体和程序问题突
学位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为特别程序专章在第二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首次出现,皆在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在体系层面,目前我国涉及该制度的条文分布零散,表现出较强的依附性;在实践层面,当前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司法实践主要基于局部地区的试点经验和地方性的工作指引,加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流程和监督制度等不完善,导致合适成年人在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活动时职责不清,仅是被动地到场见证对未成年
学位
近年来社会生活飞快发展变迁,特别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被广泛普及,电子合同使用频率大大提高。尤其是在电子商务领域,订立电子合同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意思表示错误问题,虽然传统民法中设置了意思表示错误规则,但由于电子商务合同和电子商务交易显现出愈来愈多的区别于传统合同和传统交易的特征,导致电子商务合同中的错误形态相较于传统意思表示错误形态也有了新的变化——出现了电子错误形态。但司法实践受限于我
学位
身处数字时代,所有人都是数字科技革命的参与者,数据化的个人信息塑造着社会的未来与个人的发展。敏感个人信息因承载最高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具备最高经济价值与创新潜力,成为个人信息领域的关注焦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单独同意规则成为指导信息处理者合法合规创造经济价值、激励信息主体主动维护个人信息权益、平衡市场主体权益的关键所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明
学位
在信息化时代,信息的快速流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敏感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常态化,但同时也增加了权益侵害的风险。敏感个人信息一旦遭到滥用,其不仅会带来物质性损害,更容易带来人格尊严等精神层面的损害,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特殊保护是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适应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敏感个人信息权益侵害的高风险性决定其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特殊保护地位,《个人信息保护法》亦对此予以回应和重视,但
学位
应急行政处罚是非常态下行政处罚制度的特殊适用。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新增了应急处罚条款,即《行政处罚法》第49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针对当前实践中广泛存在的违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建立一套合法有序的应急行政处罚程序的必要性毋庸置疑。《行政处罚法》新增的应急处罚条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