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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知产,其价值逐渐增大,并且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也产生了一些权利冲突的状况。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就是较为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冲突。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31条都规定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关于在先权利的定义及特征、范围,并对在先权利进行了分类。在先权利就是在注册商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已经合法有效存在的,可以对抗在后权利,禁止在后商标权产生的民事权利。在先权利必须具有的三个特征就是:时间的在先行;冲突的可能性;权利对抗的相对性。只有符合这三个特征才是商标法所称的在先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成为在先权利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标记性权利,主要有在先商标权、商号权等;第二类是其他知识产权,主要有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第三类是其他的民事权利,主要有姓名权、肖像权等。第二章论述了认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侵犯在先权利的标准。其中标记类权利需要考虑的是标准就是混淆。其他民事权利也需要考虑混淆情况,但两个混淆产生的基础不同,标记类权利是如果该商标被注册会产生混淆,而其他民事权利探讨的重点是因为权利本身不具有排他性,基于此使用该权利也会造成的混淆。其他的知识产权是无需考虑混淆的情形的,但难点在于提供证据证明权利的存在,尤其是对于著作权的认定。在实践中,著作权的认定主要有以下的方式:生效的判决书;版权登记证明;已发表情况等。第三章论述我国现有的商标注册侵犯在先权利的方式。主要是公告期内的异议和五年内的撤销权。但现有方式有很多的不足,主要是没有解决未注册成功的侵权问题;撤销权缺少明知或者应知的要素;主观要件的区分不合理。第四章论述商标注册侵犯在先权利的解决方式。根据商标是否被核准注册分为两种情况来探讨解决方式。一类是未被注册成功的情况下,在此基础上根据上文的分类,探讨不同类型权利受侵害和解决的方式。第二类是商标注册成功,被授予商标权。此时需要根据在先权利撤销该商标权。在善意的情况下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尊重在先权利、效率原则和权利失效原则。这三个原则也有其适用顺序的。首先应该尊重在先权利,在此基础上,如果该商标的价值远远高于在先权利本身,应遵循效率的原则,并不应该一概撤销在先权利。在此情况下应该支付在先权利人一定的许可费用,该费用应该至少是同类权利许可费用的2倍。权利时效原则是一个例外原则,如果权利人在明知权利受侵害并且默认该侵害五年的时间,则视为权利人默许商标权人的使用。